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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 assumed liability 概念及案例分析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基本概念:

  债务承担,assumed liability,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包装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包装材料一批,价值80万元,分四批供货,每批包装材料货款价值20万元。合同同时对包装材料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只简单约定货款由第三人丙公司代为给付(丙当时实欠乙公司货款80万元)。甲、乙、丙公司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此后,甲公司按约定交付了前三批货物包装材料,价款计60万元,但丙公司却在支付60万元货款后就被破产清算了。于是,甲公司就通知乙公司清偿货款20万元,而乙公司以债务已移转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就以乙公司违约为由停止了继续供应包装材料,并以第三人丙公司不履行债务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清偿货款20万元,乙公司则以债务已转移提出抗辨,并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反诉。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丙公司代为支付货款是第三人履行还是债务移转?

  陈志群律师认为,实际上属于债务转移,理由如下:

  本案合同中,只约定丙代为乙支付货款,依据其字面解释,丙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乙之义务也就不能当然转移给丙公司。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第三人丙公司不履行债务的,应由债务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从订立合同意图来看,本案中甲、乙、丙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典型的“三角”债关系,乙要其债务人丙代为支付货款,其意图很明显就要消灭自己的付款责任,这点甲公司应该清楚。同时,本案合同中有甲、乙、丙公司的签名与盖章,足以说明该债务承担已获甲公司的同意。

  因此,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的签约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债务转移的合意,即乙公司的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乙公司不再是债务人。据此,甲方在本案中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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