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众查阅,陈志群律师现将民法通则中与个人合伙纠纷处理相关的规定整理如下: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号: 法(办)发【1988】第006号
45、起字号 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 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 ,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 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 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 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 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 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 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 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 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 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 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 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 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 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 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 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 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 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 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 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 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 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