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案件涉及到“超四倍”利息的约定,即上述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陈志群律师认为,“超四倍”利息有两种情况:
一、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没有支付利息,发生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都按此原则处理。
二、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是认为不应返还。理由是:(1)合同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并已履行的利息,应当遵从当事人的意愿,没有必要由法院强行改变返还;(2)当事人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类似于自然之债,当事人自愿履行且已履行的法律不强行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不得强制履行。对上述意见的2个理由在法理上和法律上均是站不住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自愿,但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然之债是指法律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对此债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强制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不强制履行。而利息之债不是法律没有规定,其债的产生应受法律的约束,即为合同之债,不属于自然之债。为此,另一种意见即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就应当返还。其理由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综上,“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