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如何追加无独立的请求权的第三人呢?陈志群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2、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3、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在实践中,正确追加第三人,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诉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常有法官因为追求纯粹的结案率,为减轻自己的审理工作量,不顾案件事实是否真正查清,而拒绝追加第三人。陈志群律师认为,作为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应当据理力争,不轻言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