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执行唯一的房屋?该问题在民事执行中较为常见,很多人较为困惑。事实上,陈志群律师在此之前已经撰写文章加以解析。近日,有一当事人碰到该问题,故再次予以解析。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两个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唯一一套住房,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将该房拍卖,则其无居住之处,会引起更大矛盾。另一种意见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该房屋远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面积或所处地段房价较高,且该房已设定抵押,依法可进行拍卖。
陈志群律师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利应予以适度保护。因此,只有一套住房,执行时应当持谨慎态度。
2、只有一套住房,不是绝对不能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明确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则可以依法拍卖。
3、《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又规定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该规定并未限定该房屋被依法拍卖的前提是设定抵押,可以理解为,即使未设定抵押,只要符合该规定也可以拍卖。
陈志群律师认为,是否设定抵押并不是拍卖的前提,关键是看该唯一的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如该房屋面积较大超过一般生活需要,或者该房屋面积不大但所处地段房价较高,都可考虑采用置换面积较小或地段较差的房屋,差价用于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