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群律师近期代理某个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立案时只起诉了保证人,法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审理中法院主动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对此,陈志群律师认为,法院该做法与法相悖,主要理由如下:
我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如果债权人只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法院应当受理……
陈志群律师搜索到浙江高院出台的一个文件,看到当中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陈志群律师非常认同该文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