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提供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测谎鉴定案例,供公众参考,陈志群律师提示:同意测谎,又拒绝测谎是法院直接判决本案拒绝测谎一方败诉的重要原因。
王先生状告胡先生借钱不还,胡先生坚决否认,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测谎鉴定以辨真假,但最终王先生又拒绝了司法测谎鉴定。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胡先生偿付4万元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借条为何而写
王先生和胡先生原是同事。王先生称,2004年12月底,胡先生因急需用钱,向他借了4万元,但至今未还。他提供了胡先生出具的借条。
胡先生对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称自己从未向王先生借过这笔钱。2002年至2003年间,他陆续向王先生借了4.9万元,加上利息,他向王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款6万元的借条,约定2003年年底还清。后因未及时归还,王先生于2004年1月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延长至2004年年底。但到期后,胡先生只能偿还2万元,为证明所欠的6万元尚有4万元未还并延缓还款期,他又向王先生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也就是王先生现在提起诉讼的这张借条。2005年5月,胡先生又还王先生3万元,还欠王1万元。
申请测谎鉴定
胡先生表示,当时分两次向王先生归还共5万元,对方并没有向自己出具收条。现在,王先生凭当初为证明所欠6万元的余额所立的借条,要求自己再还4万元,这绝不能接受。
王先生对胡先生曾借款6万元,并先后归还过2万元、3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称这两笔还款都是胡先生归还以前所借的6万元,与这次诉讼的4万元并非同一项借款。
胡先生申请针对双方所述事实的真伪做司法测谎鉴定。双方分别向法院出具了承诺书,表示自愿接受测谎鉴定,并愿以鉴定结论为最终依据。但当法院与相关鉴定部门联系并安排了鉴定日期时,王先生又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鉴定。
借款事实存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纠纷始于胡先生向王先生所借的6万元,这一点双方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后4万元的借款是否真实。对这4万元的借款,确实令人生疑:王先生在胡先生还有4万元未还,且已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又借给他与所欠钱款等额的4万元,与正常的逻辑不符。
其次,在借款事实存疑、举证也不充分的情况下,王先生开始写了愿以司法测谎鉴定结论为最终证据的承诺书,后又明确表示拒绝。因此,王先生以胡先生出具的借条为据所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并不充分。其要求胡先生偿还4万元借款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