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王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是双方并未说明何时应当归还借款。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故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却称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所以不愿意马上归还,但说2年后归还。因此,张某起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本案中,王某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陈志群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指引,“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张某依法有权随时要求王某归还该笔借款,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