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当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收到原告银行汇款211200元。2010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金额为586346元。2011年3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58634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委托陈志群律师代理本案诉讼。
被告陈述,原告起诉主张的586346元是借款本金211200元通过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出来的本息之和的金额,并作为借款写成借条。
法律分析:
从《借条》等表面证据上看,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586346元。但是,深入了解案情之后,陈志群律师认为,本案中存在众多与原告表面证据不一致的疑点,如能组织一定证据予以证明,则可推翻表面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审理结果:
在进行一定调查取证工作之后,陈志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充分向法庭陈述了代理意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陈志群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付借款本金21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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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志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