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还都记得中航油公司“兵败”新加坡,损失45亿人民币的惨痛教训。李荣融说:“中航油事件让我几个晚上睡不着觉,我们的企业在这方面交的学费太昂贵啦!” 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07年1月31日,在目前159家中央企业中,有121家企业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在53家大型中央企业中,有37家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对于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央企,国资委明确在2007年年底以前要全面建立该制度。
法律风险简直是灭顶之灾
如果不出差,每天上午8点,李申田一定会准时出现在他的办公室里———处理手头的法律事务,是他每天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李申田在业内可以算得上是元老级人物了。
“整个企业的构架就像是一个环。”李申田用手比划着一个圆,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如果中间没有法律顾问,那么这个环就断了。一旦企业遇到风险,法律风险是最大的”。
从1985年开始,李申田就在集团公司担任法律事务工作。与法律事务打了20多年交道,很少有人想到,李申田在大学主修的是外弹道专业。
但是在李申田的带领下,作为第一批第一家试点央企,集团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总法律顾问体系和一支高水平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李申田认为,“央企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纠纷方面,而是财务、管理、经营等一系的风险。这些都涉及到无数法律问题”。
作为央企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央企总法律顾问招聘工作汇报会上的话更是意味深长:“中航油事件让我几个晚上睡不着觉,我们的企业在这方面交的学费太昂贵啦!”
李荣融的担心并非多余。
“我们在国外的工程基本都是上亿美元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秦玉秀说。
由于投资大、规模大,一旦出现法律风险企业将会损失惨重。用李申田的话说,“那简直就是灭顶之灾啊”。
不难看出,总法律顾问制度并非只是一个空设的职位,如果得以真正推行,那么“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将会为央企的长远发展撑起一张保护伞。
缺席的法律顾问
说起缺席的法律顾问,李申田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当年有一家中国企业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与美国一家企业合资搞项目。外方负责技术,中方负责生产。
但因为技术不过关,导致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因此双方开始互相指责,导致企业停产。
由于明显存在技术原因,中方决定用打官司来解决问题。
但合同仲裁里明确写着必须要到瑞典进行仲裁。中方厂长考虑到如果去瑞典费用太高,想在国内执行,便以“外方当事人违约”在国内立了案。
事实上,“仲裁不能立案。这违反了纽约公约和仲裁条款”。李申田说。由于没有法律顾问介入,尽管在国内立案并有法院的判决,但美方并不认可。这件事因此“拖了很长时间”。
而这时,美方却在瑞典将中方告上法庭。由于忙于在国内立案而缺席瑞典法庭,美国当事人认为中方不执行国际公约,不履行仲裁条款。最终,瑞典法院判定中方赔付600万美元。
“这个企业最后因此破产了。”李申田很惋惜地说。
损失惨重的不止这一家。
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等等,都在演绎着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的现实教训。
同时李申田还表示,一旦出现法律问题,“还将关系到这个企业的国际形象以及国家信用”。
据国资委统计,2003年至2006年,央企报送国资委调处的重da法律纠纷案件中涉外、金融债权债务、企业劳资纠纷、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案件明显增加。
3年来,国资委共收到重da法律纠纷案件221件,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
其中,2004年国资委共受理央企重da法律纠纷案件81件,直接涉案金额114亿元,2005年是75件,直接涉案金额70多亿元。
尽管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下降趋势。但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不够,以及领导的不够重视,依然是影响央企更为规范发展的一个死穴。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表示,“许多国企法律问题很多,但领导没有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注重法律预防,导致一些简单的纠纷最终酿成大的案件”。
“有的企业没有吃过亏,所以还没有这个意识。”李曙光直言。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秦玉秀也表示,个别没有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央企还属于垄断行业,由于缺少竞争对手,在没有完全市场化的前提下,对“法律顾问的需求并不强烈”。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认为,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合同管理把关不严导致一些重da法律纠纷;其次,重大决策中法律审核不严和协调不当;还有,没有很好的市场论证和民主讨论。
因此,为了防范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国资委自2004年4月开始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时加快完善重da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处理和备案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公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重da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在尴尬中蜕变
对于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不仅使得企业在有效地归避法律风险,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也开始活跃起来。
“现在终于能有我们的声音了”。秦玉秀的话道出了许多企业法律顾问曾经的尴尬境地。
以前企业的法律顾问只在企业出现法律纠纷时,才被领导想起来。
进行事后案件处理、打官司,成为当时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那个时候,法律顾问更多的是充当律师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顾问逐渐开始“有发言权、能够说上话”。不再是不能参与决策,不能发挥作用。
法律顾问的地位也由当初法律事务部的普通工作人员,而转为总法律顾问并进入经营决策层。
这样就可以“在决策层上防范法律风险。”秦玉秀认为,由于环境不同,法律风险也不同,相对计划经济来说,市场经济的风险更大。尤其对走出去的企业来说,由于对当地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能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是找到责任者。”李曙光说。
当然,“总法律顾问不是一个人,而是一批人来做,而总法律顾问制度则是一个大的网格体系”。
“我们当初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秦玉秀说,由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走出去”的时间比较早,所以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中东、非洲一些国家,还是会遇到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央企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在市场中有效运转、看准脉博、抓住机会保值升值起到一定作用。
“以往这个问题总是被忽视。因此在保证企业防范风险、管理方面更需要法律先行。”莫纪宏说。
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国资委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资委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可以看到,企业的整体法律意识在增强。从运作上来看,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也在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得到加强。他认为,首先企业合同管理得到强化。原来合同把关程序没有在决策程序层上把关,特别是重大合同(对外合资、合作)。
看不见的风险才是风险
2005年3月,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对外界表示,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达6299亿元。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提升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2006年4月10日,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中国500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需求调查”报告。报告称,公司治理与合同管理是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
调查受访者来自中国“500强企业”的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人员,涵盖制造业、金融、能源、医药等11个行业。上述调查显示,近七成受访者认为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公司治理,48%的受访者认为合同管理是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尽管风险有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可能,我们都要考虑进去。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防范。”
“如果领导事先能看到风险,那就不叫风险了。”李申田说,“这就得靠法律顾问来进行事前预防。我再给你讲一个事例”。
“我们集团有家下属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前一阵进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标的2亿元人民币。当时有3家企业竞标,其中两家法律顾问发现有问题。这个公司就与第三家签订了转让合同。但这家接手公司的高管因为有问题被抓起来了。事前,由于我们这个下属企业的法律顾问设置了许多条款,其中有一项是如果‘有问题,有权中断协议’。并说明,如果对方同意了才能转让股权。这就避免了损失。由于总法律顾问的介入,看到收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该企业转让了3次最终成功。”李申田说。
这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其实是在为企业把风险降到最低。
上述政府官员也表示,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以预防为主,并利用风险防范机制进行防范,这样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是关键,最后才是事后补救。”这位官员说。
如果前期进行控制防范,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以及法律纠纷。
“在公司合并重组的时候,如果对债权债务没有清算处理,到时候债务就引出来了。公司就要疲于追债。”秦玉秀说,“如果这些都上会讨论,并且有总法律顾问参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话,在子公司的层面上就可以处理干净了。这样就可以避免债务纠纷”。
关键在一把手
国资委有关人员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
但就是这句看似简单而且被说烂了的话,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兑现。
由于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不够理想,导致现实往往总是“事后补救”。
谈及目前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不足,上述政府官员就表示,个别企业对制度的认识没有完全到位,特别是老国企,转变成市场经营竞争主体后,仍对企业发展的认识不到位,对法律顾问的认识还停留在打官司的层面。
一位政府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关键在一把手。
“领导是最关键的,因为总法律顾问实际上是在限制领导。”秦玉秀说,“这就得看这个企业的领导是不是愿意控制风险”。
但是许多企业对总法律顾问职责的认识还不是特别明确,也不知道选择总法律顾问时应该有什么要求。更看不到总法律顾问其实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总设计师和协调人。
这也是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效果不是很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
李申田还指出,虽然现在法制环境在改善、领导的法律意识也在提高,但是法律素质不高。“管理层的法律素质不够,使得总法律顾问制度无法更好地推行。”
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07年1月31日,在目前159家中央企业中,有121家企业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在53家大型中央企业中,有37家设立了总法律顾问。
对于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央企,国资委明确在2007年年底以前,要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882年,世界上出现了最早的企业法律顾问,在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因此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更趋于完善和合理。
在中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因此“法制经济”的概念相对滞后。
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同步发展的”。
虽然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刚起步,但李申田认为,总法律顾问制度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总法律顾问制度可算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里程碑。”李申田说。
但是他并不避讳地说,中国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离世界顶尖水平差的很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上述政府官员也强调,央企的总法律顾问是专业领导岗位,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事务工作还要精通管理。特别是国有企业到海外发展,更要法律先行。
因此,在2006年,国资委分三批公开招聘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希望能够找到合适的总法律顾问人选。
莫纪宏认为,总法律顾问能起到多大作用,关键看能否找到合适的人才,“总法律顾问应当是通才”。
找到人才难,留住人才更难。好的平台和一个可供发展的空间对于留住人才起到关键作用。“我们公司前些年就流失了好多人,这些人都年富力强,正是出成绩的时候。”秦玉秀现在提起来还是很惋惜。
“所以我现在制订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同时公司也为这些法律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发展空间和平台。人才流失的情况少了很多。”秦玉秀说。
据悉,今年国资委继续加大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并将进一步展开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的工作。
相关链接: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失策的典型案例
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
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1月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成功经验
1、中远的经验
中远集团经营着600余艘现代化商船,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个港口。其麾下有600多家分支机构,经营网络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中远集团总资产已近1400亿元。在中远集团跨越式的发展中风险控制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集团高层的经营委员会每年都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风险控制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其中,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公司制定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合同分级管理;在预防纠纷上,中远集团要求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严把合同审查关。集团法律部门搞了一个法律信息披露制度,跟踪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应该关注的一些特别的法律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指导;适时公布一些大的案件,以便各企业借鉴,避免纠纷。
2、中国铝业公司的经验
“中国铝业”股票目前在纽约证券市场同行业股票中股价最高,被投资者誉为“世界铝业第一股”。要想抵御国际风险,必须实现与国际公司的法律对接。中铝公司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通过不断加强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切实降低和消除经营风险;制定了中铝《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了公司内部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和法律纠纷报告、处理及监控程序等内部控制流程。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重大诉讼。
16家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
1、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2、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5、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6、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7、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0、东风汽车公司 1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2、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13、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14、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15、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16、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38家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
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5、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6、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7、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8、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9、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10、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11、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13、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4、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5、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16、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7、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8、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9、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0、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21、中国唱片总公司 22、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23、中国福马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4、中国国旅集团公司 25、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26、珠海振戎公司 27、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8、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29、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30、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31、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32、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33、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34、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35、沈阳化工研究院 36、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37、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38、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资料来源:国资委国资发法规[2007]3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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