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20 )沪 律函第 号
______________公司:
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张宇晟律师接受WTR公司(下称“WTR”)委托,就贵司拖欠WTR货款事宜,致函如下:
据WTR反映,该司与贵司于2008年8月26日签订《买卖合同》壹份,约定由WTR为您加工并安装防火门、客房门、书柜、酒柜、衣柜、窗套等面饰。WTR如约进行加工制作并安装完毕,工程总价经双方确认为123万元,但贵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65万元,仍有剩余货款58万元,经WTR多次催促,贵司却迟迟不予付款。
本律师经审核WTR提供的相关材料,认为其反映的情况基本符合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WTR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贵司未如约付款的行为实属严重违约。据此,本律师经授权告知如下,贵司在收到本函后十日内,务必向WTR支付所欠剩余货款计人民币58万元。如贵司逾期仍未支付或者没有支付完毕,WTR将依法维权,通过司法途径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审慎,以免讼累。
本律师对本案事实部分的叙述不表示上海WTR有限公司对事实叙述部分的全部认可,亦不得被用于导致上海WTR有限公司承担不利后果的证据。
具函单位: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
张宇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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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60
二〇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