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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侨居第三国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结婚所需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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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侨居第三国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结婚所需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
(厅办函[1997]167号 1997年6月23日)


大连市民政局:
  你局4月17日《关于侨居第三国的外国人与中国人结婚所需手续的请示》收悉。经商外交部领事司,答复如下:
  侨居美国的马来西亚公民Kong Voo Liau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应要求Liau提交其现居住国(美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考虑到当事人移居美国时已成年,因此还应要求其提供由马来西亚公证机关出具,并经马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移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若马驻华使、领馆为其开具在马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我亦可接受。

编辑:田杰
田杰——上海律师,专业从事外商投资、房地产和劳动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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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13816548421, Email: dorot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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