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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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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9]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z1]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630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8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z1]上海市规定,购买自用普通商品房按照1.5%税率征收。

编辑:田杰
田杰——上海律师,专业从事外商投资、房地产和劳动等业务;
Jason Tian, a Chinese lawyer based in Shanghai, your business partner in China;
Tel: +86-13816548421, Email: dorot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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