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的通知
沪工商外〔2005〕52号
各工商分局,外高桥管委会,浦东新区经贸局,
各区、县外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修订的《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已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关于印发〈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的通知》(沪工商外〔1999〕194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
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的登记和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操作规则。
一、关于本操作规则中的有关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国内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操作规则所称“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本操作规则适用于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依照企业协议、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即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审批程序及须提交的文件
下列所须提交的文件,除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一)申请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项目立项,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资者报送的申请报告(正本)。
2.项目建议书(正本)。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1)合作意向书;
(2)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信情况(正本);
(3)外方投资者的企业开业证书或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资信情况(正本);
(4)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正本);
(5)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复印件)。
(二)申请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设立,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的报告(正本)。
2.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规划选址批准证明和该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复印件);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证明(正本);
(4)土地使用许可证明或者土地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5)水、电、煤气落实证明(正本);
(6)资产评估证明(正本);
(7)中方投资者投资资金落实证明;
(8)进口设备清单。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合同(正本)。该合同应含下列内容:
(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营运资金,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名额的分配,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8)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9)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须承担的责任;
(10)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1)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12)合同的修改程序。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章程(正本)。该章程应含下列内容: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名称、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作期限;
(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营运资金,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任期,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7)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8)有关职工、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
(9)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10)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11)章程的修改程序。
5.附件:
联合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批件或委派书(正本)。
(三)审批时间和要求:
1.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4.合同、章程的变更的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5.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有基本建设内容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如无基本建设内容的,可将立项、企业设立两阶段审批合并为一次审批。
三、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登记注册程序及须提交的文件
(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开业登记:
1.名称登记: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名称不能冠有“公司”两字)。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审批机关审批并获得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及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3.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3)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4)合作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5)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委派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主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文件);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业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
(二)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登记事项:
1.企业名称,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即“中外合作经营”;
3.地址,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4.负责人,指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主席;
5.经营范围,指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活动范围;
6.营运资金,指统一使用和管理的财产总额;
7.经营期限,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日期;
8.合作各方的名称及责任形式,指合作各方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合作各方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即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经营期限:
1.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成立日期;
2.经营期限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期限核定。
(四)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变更登记: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之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除变更负责人外,变更其余事项均应先到原审批机关审批。变更名称应先将新名称报经登记机关核准。
3.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
(3)凡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的变更项目,必须提供其批准文件及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其余同开业登记;
(4)其他有关文件。
(五)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注销登记: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应自行组织清算。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前,若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或因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因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条件已经出现,或因批准证书被撤销等而无法、无力继续经营的,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提前解散企业,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须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的,发给《注销通知书》。
2.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与材料: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关于撤销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的决定;
(4)经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清算委员会名单;
(5)清算委员会出具的清算报告;
(6)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7)合作各方出具的关于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承诺;
(8)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全部印章。
四、关于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管理
(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规定参加年检,参加年检的内容及须提供的文件,由登记机关确定。
(二)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依法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被作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企业,应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中有关特别清算的条款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报告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其他
(一)本操作规则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关于印发〈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的通知》(沪工商外〔1999〕194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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