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站:劳动法 婚姻法 债权债务 房地产 交通法 公司法 合同法 证券法 税法 刑事辩护 买房指南 涉外法律 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法律网

专题
频道

法治动态 | 理论研究 | 疑难实务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上海法规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 海事海商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上海律师免费加盟本站的公告
·本站招募法律专家顾问的公告
·本站招募区县独家合作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13621792142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涉外法律 >> 房地产交易 >> 房地产担保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上海法律网 www.sh148.org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001118汇发〔20016号)

 

  200012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解释》)。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解释》规定,违规对外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违规对外担保合同包括实质性违规和程序性违规。实质性违规指担保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外汇局批准,但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未经批准的。程序性违规指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已经外汇局批准或无需批准,但在提供对外担保后,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的对外担保合同。

 

  二、根据《解释》第七条及第八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无效对外担保合同担保人对外履约,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的:担保人在对外履约时,担保人需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以及现有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文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对外履约,外汇管理分局应按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和判决金额核准履约。

 

  (二)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而自行达成协议的:担保人在对外履约时,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文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其中,主合同有效而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对外履行民事责任的金额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对外履行民事责任的金额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各分局应按月将所核准的辖区内无效对外担保合同项下对外履约情况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三、对外无效对外担保合同,担保人对外履行担保责任前,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担保人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所称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不能按照对外担保合同所依据的主合同的规定,应当对外清偿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前相关规定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的违规对外担保合同,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外汇局不再为违规对外担保合同补办对外担保登记。其中外汇局已经受理但尚未办理对外担保补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办对外担保登记。担保人需依法对外承担责任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外汇局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的违规对外担保的对外履约,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局受理并已经核准的违规对外担保的对外履约,按照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办理。

 

编辑:田杰
田杰——上海律师,专业从事外商投资、房地产和劳动等业务;
Jason Tian, a Chinese lawyer based in Shanghai, your business partner in China;
Tel: +86-13816548421, Email: doroto@163.com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上海律协官方网站,欢迎更多上海律师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网版权所有 2005-2009© Copyright By SH148.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