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勘察是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测评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测试的活动。
我国《建筑法》12条规定,从事建筑行业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家属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勘察工作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质证书和工商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即合同的主体。
2.标的,即工程勘察成果。
3.数量,勘察工程量。
4.价款或报酬,勘察费。
5.质量,勘察成果的质量要求。
6.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义务范围,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地点、方式等。若约定不明则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勘察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
1.勘察单位无资质,超越资质或者借用资质。
2.应招标而未招标。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可以直接发包的勘察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其他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否则合同无效。
3.中标无效。
4.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合同无效若勘察单位已经完成了勘察任务,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发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勘察任务不合格,则不得请求支付价款,造成损失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来说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是支付勘察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勘察人的违约责任是支付工程延误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勘察成果不合格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