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家律师谈诉讼中自认规则
时常有客户就某一案件作为被告进行咨询委托,客户就过往双方纠纷处理过程会表述,对方曾起诉过,但“案由”不同,也就是以另一个主张起诉过,可能庭审过,可能没庭审过。这时,往往客户没意识到,但律师会意识到一个问题,即原告曾经起诉的行为或诉讼活动对现在案件的审判会否产生影响,或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对此,就原告原先的起诉是否构成民诉意义上的自认,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构成自认,前述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自身的意思表示内容等,均可引用至现在的诉讼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条款详细规定了诉讼参加人形成自认的外延。
无论您是原被告,在诉讼活动中即法院就原告起诉予以立案之后,涉及自身权益的诉讼主张均需谨慎,有把握不准的请联系我们。而对于可能的诉讼案件发生前,对于涉及自身权益的书面证据形成过程中均应审慎考量,防止作为对您不利的证据出现在诉讼活动中,有把握不准的也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