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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家律师谈因政策变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解读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很多业主或购房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经历一些相关政策变动的影响,部分购房人及一小部分出售人因经济原因导致受政策变动影响较大,直接产生了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纠纷,在此,笔者就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律作出如下解读:
  一、依据现有一方在政策变动前义务履行情况,看是否符合相关合同中既有约定的履行时间点,在没有其他客观合理原因下,如果一方拖延履行的,此部分仍然视作违约,且对政策变动造成履行不能的结果有一定的影响,通俗的说,就是之前如果不拖就不受新政影响的,法院会支持另一方;
  二、如果政策变动发生在义务履行的正常过程中,看一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利来源,如果解除权的依据是约定的,看是否符合约定,如果是法定理由的,现有判例中,原告使用的多为“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此标准总体法院把控较为严格。
  三、“无法支付首付款,因而无履约能力的”举证义务在买受人,现实中,不少买房人会计算付完首付后还能留出来一部分可观的资金备用,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毕竟家庭额外开销或者投资机会的把握都需要一定的流动性支撑,所以这部分买受人的举证有一定难度,出售方有一定反证的空间,如果法院诉讼中也产生一定疑问的,出售方可以申请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但需要一定的财产线索。
  四、审理过程中亦会出现政策变动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可以结合上述第一条提到的一方其他有无违约情况,特别是对新政之前的迟延履行情况看是否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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