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网站编辑接到一位当事人的来电咨询。小编在电话咨询结束后,立马整理出关于案子的相关法律依据以及法院的判决等等。最后给当事人回复了电话,建议其应向税务机关投诉。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例?且听小编娓娓道来。
当事人声称自己购买一个门面房,而卖家转让费的价款是40万元,当事人实际也交付了40万元的对价款,买到了该门面房。但经查看,发现卖家开具的税务发票上标注的是22万元。这时,当事人才意识到自己好像是被骗了。想要对方补开剩余18万元的税务发票,或者说退还没有开具税务发票的18万元。小编在听完当事人的叙述后,就问了当事人一个问题,关于房屋购买合同上最后的成交价格是多少?当事人说是因盲目相信中间人,根本没有仔细看合同就签名了。到最后回到家才发现合同上标注的是22万元。小编就知道整件事是卖家在进行逃税避税,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侵犯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小编又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根据得出的结论,小编就建议当事人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投诉卖家的逃税漏税行为,如去法院立案的话,反而是多此一举。在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的过程中,应当尽量搜集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的一切信息。以供税务机关参考,方便尽快展开调查,对此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