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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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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离婚并不是表面上这么简单,光光拿一张离婚证就够了。还需要处理复杂的家庭关系,如孩子该由哪一方进行抚养?或是解决夫妻之间的经济纠纷,如双方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债务又该如何清偿?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牵涉到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这篇文章会由我,网站编辑带给大家关于夫妻离婚后,房屋该如何分割的几个典型案例分析。

  1、王先生在2002年2月购买了一套三墩的住房,付了全部房款。2002年9月,王先生和莫小姐结婚,结婚后一年,房子才交付,王先生取得了房产证。像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而像这种房款婚前支付,房产证婚后取得的情况,房子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许先生和李小姐2002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翠苑的老房子并取得房屋产权。许先生和李小姐这套房子购买合同价为70万元,双方共同付了首付款30万元,剩下的40万元由两人共同按揭。2005年,两人协议离婚,房子产权怎么分割?

  这种情况下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且分割时房屋价值应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同时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这套房子购买价是70万元,现值100万元,未还贷款2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00万元的现值减去20万元贷款后的80万元,每人可分得40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40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如果在夫妻存续期间是以男方的名义支付了全部的房款,虽然是个人支付的,但是,由于夫妻同体主义,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这笔钱妻子也有一半的权利。如果解除婚姻关系,男方需要支付房屋现值的房款的一半。

  3、谢先生在2003年3月首付了15万元按揭购买了房屋,取得了房产证。在2004年,他与马小姐结婚,婚后也是谢先生一人清偿了全部贷款。双方在2007年1月开始着手离婚一事。离婚时商议房产分割时,谢先生认为这套房子实际上是自己一人支付的,马小姐却认为贷款部分是婚后偿还的,自己也应该有份。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婚后贷款部分的房款和增值,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陶先生与徐小姐在谈恋爱时双方感情不错,想想以后反正要结婚,不如趁着房价还不是很高时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当时,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陶先生一方的名字。如今,两人商量离婚,陶先生不承认徐小姐购房时出过资,徐小姐有部分产权吗?

  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这样的例子很多。

  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徐小姐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5、张先生和许小姐前年结婚。结婚前,张先生在父母资助下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小两口离婚时在房产分割上起了争执,张先生认为父母资助部分理所当然是归自己,许小姐却认为,张先生父母当时说明这钱是结婚买房用的,应两人共有。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张先生父母是在婚前出资,资助部分应该归张先生,许小姐如果有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证据,如书面证明,那又另当别论。

  6、刘先生和许小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许小姐的父母在房子中投入了20万元。现在,小夫妻要离婚,许小姐声称,父母投入的20万元是借给她的,并出示了借据。那么,父母出资的这部分房款应该归谁,算不算婚后的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后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7、2003年4月,丁小姐和王先生喜结连理。同年6月,丁小姐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70万元的商品房给小两口,丁小姐和王先生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丁小姐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女儿的名子写入产权证,而没有将王先生的名字写入产权证。婚后不久,两人打算离婚。可王先生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产权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例中,父母为女儿出资买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把他们自己和女儿的名字写入了产权证,而没有把女儿丈夫的名字写入产权证,这种举动可以认定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女儿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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