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无效纠纷案例
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农历冬月23日,我儿李乙在山西煤矿不幸身故后,于2005年农历正月20日在亲友及村干部的参与下****了一侄儿李甲为继子。****后,他即提出将原由我委托他人保管的我儿死亡补偿费66000元由他保管。我从代管人那里取回后就全部交给了他(被告)。3月22日在村干部,我女儿、我儿媳及儿媳的娘家人的参与下将补偿费进行了分配,孙女分得34500元,儿媳分得10000元,我分得20000元,孙女、儿媳所得款被告全部支付,但我的20000元,被告仅付我5000元,下欠15000元,他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条,我向他索要,他以有过房字为由,不予归还,为此,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我与被告的****关系无效,并责令即时归还我现金15000元。
被告李甲未到庭答辩。
****关系无效纠纷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膝下有一子一女,儿子李乙,女儿李女。2004年农历冬月23日,李乙在山西煤矿不幸身故,煤矿为其死者家属给予了死亡补偿金10万余元,清偿了一些债务和一些开销外,尚余68000元,原告委托其侄儿李丙代为保管。2005年农历正月20日,在亲友以及村干部的参与下,将原告同胞兄弟李一的次子李甲过房过原告李某为继子,并立有“过房字据”。“字据”的主要内容是:“自立字据之日起,李甲应与继父一起生活,安排生产、生活,对原告生养死葬,李甲享有继父家产继承权等”。****后被告李甲仍在亲生父母家居住,只是与继父一起吃饭,时而安排一下生产。同年农历2月19日,应被告李甲的要求,补偿金代管人李丙将68000元的现金存折交给了原告,原告李某于当日将现金全部取出,又分别存入县信用联社60000元,存入中池信用社6000元,另外2000元由儿媳余某交了烧毁树林的罚款。同年农历2月26日在被告及亲友的劝告催促下,原告将上述两处存款66000元全部取出,全部交由被告李甲持有。后又开支了1500元,还剩64500元,儿媳余某提出要将补偿费进行分配。同年农历3月22日,在原告及原告之女李女、儿媳余某及娘家人并邀有村支书参加,将补偿费进行了分配,儿媳余某分得10000元;孙女李宁分得34500元;原告李某分得20000元。被告李甲将余某、李宁所得的共44500元全部支付。仅给原告支付现金5000元,尚有15000元,被告李甲为其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欠到幺叔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李甲,2005年3月18日”。并捺有手印。此后,原告李某几次要求被告李甲将余款15000元归还,但被告李甲以立有过房字据为由不予归还。被告李甲于农历3月底外出,至今未归,不知下落。
****关系无效纠纷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老年丧子欲招一子为其养老送终虽在情理之中,但****被告李甲为继子其行为违背了我国****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是立有“过房字据”也是无效的。在民政部分登记。被告李甲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占有原告现金不予归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在原告要求归还时理当即时归还,以其有过房字据为由不予归还,其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支持,被告不予归还的抗辩理由与法相悖,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条一款(一)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与李甲的****关系无效;
二、限李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某现金15000元。
案件受理费935元,公告费300元,由李甲承担。
法官说法:****关系无效的情形
无效****行为是欠缺****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我国《****法》第 25 条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和本法规定的****行为无法律效力”。根据此条规定 , 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 即****人同意****、****人同意****及年满 10周岁的被****人同意被****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