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两年前离婚,十岁的儿子聪聪由他抚养,平时都靠聪聪奶奶李阿姨负责照顾。最近,小李想要再婚又怕女方介意他带着儿子,于是和李阿姨商量,让她做聪聪的监护人,两人签个协议把监护权转给李阿姨,免除自己的监护职责。
李阿姨心疼孙子,又考虑到儿子的幸福,答应了下来。可是心里又犯嘀咕,聪聪的监护权能不能就这样归自己了呢?为此,李阿姨找到社区值班的律师。
律师分析
一、父母的“监护人”地位是法定的,不因离婚而改变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小李夫妇虽然离婚,但他们俩仍然是聪聪的法定监护人。
二、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放弃、转移监护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小李仅是为了自己再婚和李阿姨签订的转移监护权协议,于法无据。小李的法定监护职责不能通过协议免除,李阿姨也不能因此成为聪聪监护人。
三、特定情况下,该类协议依法可获得支持
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父母可以和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议约定,在父母两人都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后,由其担任自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然,在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那么,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哪些呢?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了父母以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