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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赡养与分家析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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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贵州**县的杨**老人,女,75周岁,农民,其丈夫前妻不幸去世,其两个幼儿无人照顾,1959年善良的杨**老人在乡亲的撮合下与丈夫结合,承担起一个母亲和妻子的责任,照顾起这样一个不幸的家庭,赢得乡里的称赞,后又生育一子四女。在日子刚刚好起来的时候,丈夫于85年去世。杨**老人吃尽了人世间的苦楚,将孩子拉扯长大并成家,之后老人按地方风俗与小儿子居住。其他子女逢年过节也来看望老人,也买些礼物或者日用品,但是没有按月支付赡养费。2008年之后,老人身体越来越差,患有多种老年性疾病,而各子女来陪伴、看望老人的次数也越来越少。小儿子也是农民,有一儿一女,除了做农活外,就靠在当地打工维持家用,家庭负担重,不能保证老人的医疗、营养等,老人所在的村委会考虑到老人实际的困难,给予了老人农村低保户待遇。2011年老人的三个儿子背着老人和其他姊妹对老人的宅基地、房屋等进行了分割,签订了分家《协议书》。2012年初因为小儿子要翻修房屋遭到二个哥哥的反对,要求按《协议书》对祖业进行分家析产,老人即表示反对,并要求所有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而老人大儿子和二儿子以已经分家另过,母亲一直由三弟赡养,按母随幺儿生活的地方风俗,其他子女无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且母亲在他们年幼时并没有照顾好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未果,老人欲起诉到法院,却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2012年3月28日黔东南州法律援助中心获知杨**老人的境况后,针对老人的赡养纠纷案,即指派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的杨成律师对杨**老人进行法律援助。杨成律师接受指派之后,到老人居住地走访相关知情人和村委会,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发现要彻底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使老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还必须处理好“分家析产”纠纷和确认分家《协议书》的无效。至此,一个老人赡养纠纷案,引出了确认分家《协议书》无效纠纷案和“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固定之后,杨成律师带老人到法院分别就确认分家《协议书》的无效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和赡养费纠纷立案,并向法院提出了希望调解结案,真真解决老人赡养问题的律师办案思路。法院受理后,认真审查了杨成律师提交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后,考虑本案系家庭纠纷,有有历史原因,是三种不同诉求案件,案情复杂,为化解矛盾,彻底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决定三案一并审理,并由资深法官民庭的王**庭长主审三案。

  2012年5月22日,法院对三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成律师从民意、亲情的角度细述了老人的善良和一生的艰辛;从人性、生命的角度,细述了老人诉求的悲楚与无奈;从政策、法律、地方风俗习惯的角度,充分的证明了老人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从家庭、社会的角度,阐述了家庭和睦的可贵及对社会的影响,同时也陈述了自己对双方的真切希望。最后,在法官的组织下,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圆满解决这样一个复杂的亲情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法律援助中心介入此案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老人诉请的是赡养费,其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此,黔东南州法律援助中心介入本案。

  2、为什么说老人的三个儿子的分家《协议书》是无效的?

  因为老人还在世,没有经过老人同意,作为子女是不能分割老人财产的,而即使是分割老人丈夫的遗产,也不能剥夺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因此,老人的三个儿子的分家《协议书》实质是一种无效的合同行为。另外,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能作为公民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或者由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继承的。在本案中,老人的大儿子和二儿子不是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不能以分割的方式取得宅基地。因此,该协议书涉及的老人的宅基地也是无效的。

  3、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只能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对于该宅基地,农民享用的是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该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它是村集体对宅基地的重新分配,不是公民依继承权取得;

  (2)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4、依农村风俗分家析产后,老人随满崽(幺儿)生活,其他子女是否无义务再按月支付老人赡养费?

  回答是肯定的。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各子女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我们地方的一般风俗是老人随满崽居住,并不是因此其他子女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就可以解除了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了。我们黔东南州民族风俗淳朴,地方风俗中并没有其他子女所辩称的风俗。即使有这样的风俗,因为与法律相悖,也是不能支持的。

  本案经过庭审,后在主审法官的耐心工作下,最后杨**老人与子女达成了和解,法院确认三兄弟的分家《协议书》,各子女愿意承担老人的赡养费,一个因为赡养费、分家析产、宅基地纠纷可能引发的家庭矛盾得以化解,一个大家庭又回复到和谐之中。

  5、继子女与继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杨**老人是否有权利诉请两个继子支付赡养费?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源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后,从法律上说,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杨**老人在两个继子年幼时嫁给其父,承担了母亲的责任,对继子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间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杨**诉请继子承担赡养义务于法有据的,而继子以继母并不很好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六、承办本案后的心得与建议。

  (1)分家析产是我们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因此,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首先要坚持自愿、公平和照顾弱小的原则;其次确定所分财产的性质,财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份额,再次就是要确认财产分配人数及其份额。这样才能做到财产分割清楚,避免矛盾。否则一个分家析产行为可能构成对其他权利人的侵权而成为无效的合同行为,并可能导致家庭矛盾。

  (2)现在我国已经步入老年社会,农村老人的赡养是当今社会的重大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可能会引发家庭悲剧,甚至恶性事件。在我们农村,有子女长大成家后,老人随满崽(幺儿)一起生活的习俗。没有与老人一起生活的其他子女,只是逢年过节去看望老人,在老人生病期间,其他子女出钱医治或者陪护,但是却没有俗定(或者明确)其他子女要按月支付老人的赡养费。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希望我们应该认识到,分家另过,不等于解除了分家的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还要认识到,赡养老人不能只是钱的问题,还要给予老人关心、陪伴、呵护,即予以老人精神上的慰藉。

  (3)父母再婚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当今社会离婚率高,继父母与继子女这样的家庭关系普遍存在,从而产生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不好,既是一个家庭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而这种关系容易产生矛盾的就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问题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继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而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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