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婚前个人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陈志群律师答: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应当为其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债权,夫妻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的权利。
但是,房屋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了升值,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上海法院一般直接将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由产权方补偿另一方,很少涉及到增值部分。陈志群律师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房屋也有可能贬值,此时是不是也要按比例减少补偿数额?这都是需要考虑的一点。因此,实践中,不同案件当中的处理结果有所不同,但根本一点判决都会尽力体现夫妻双方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