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
宝山
长宁
崇明
奉贤
虹口
黄浦
嘉定
静安
金山
闵行
浦东
普陀
青浦
松江
徐汇
杨浦
闸北
劳动
婚姻
债务
房产
交通
医疗
刑事
税法
公司
合同
证券
知产
网络
海商
涉外
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编辑:
网站编辑
来源:
本站整理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网站编辑认为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对所涉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条款,即可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确定权属,不宜以登记作为认定物权归属绝对的依据。审理中,应考虑此类案件所涉部门法的特殊制度,例如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时,则可据此在夫妻之间确定物权的真实归属。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