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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物权变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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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以约定财产制为制度前提,其因身份契约之属性与一般财产契约相区隔;而兼有民事与行政行为双重属性的不动产登记,因其功能之私法自治性与公法强制性在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相互渗透融合,其效力应当得以弱化且保有适当的谦抑性,这引致出在夫妻财产契约中物权变动之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衡量标准理应被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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