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协议离婚的规定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些当事人也会咨询何为离婚冷静期以及有哪些要求?汪旺军律师在此和大家聊聊离婚冷静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针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就是关于协议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协议离婚时双方当事人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给予的30天考虑期限,称之为离婚冷静期,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汪旺军律师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给予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个冲刺你考虑是否一定要离婚的机会,在冷静期的这段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再就离婚事项进行沟通,说不动经过沟通后双方会重归于好,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有助于避免双方一时冲动的离婚行为。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中,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