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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结婚时,通常男方要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给到女方。但经常也会遇到当事人咨询离婚事宜时会问到,在要求离婚的同事能否一并要求女方退还曾支付的彩礼钱。对于此问题,汪旺军律师在这里谈谈自己的看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通常以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为准。

 

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是否共同生活因从双方是否已经开始同居、同居时间的长短等当面来具体认定。

 

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女方或者女方家长索要高额彩礼的行为,男方为结婚不得不承担高额的彩礼,使得男方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

 

汪旺军律师看来,彩礼只是结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双方应为美好的生活而共同努力奋斗,不是通过结婚来索取高额的彩礼,这样的婚姻也可能不会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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