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汪旺军律师谈离婚后,前夫借的钱前妻是否还需要共同偿还?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汪旺军律师多次接到当事人咨询有关婚姻关系的纠纷,其中不免有些当事人问到,自己在离婚后被他人起诉,原因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前夫曾向他人借款,现在没有偿还被起诉要求还款。但自己对于该笔借款并不清楚,在此种情况下自己是否还有义务还款?汪旺军律师就此问题结合有关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基本案情

小王开了一家皮鞋厂,20219月皮鞋厂经营陷入困难,为了周转小王向小刘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账后,18万元被小王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1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王却迟迟未能归还借款。小刘几经催讨,小王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小刘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归还剩余借款28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和小刘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小王应履行归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关于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小程及皮鞋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小刘借款2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汪旺军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偿还,不管夫妻双方事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所以说,对于已经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如果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由双方名义签订的借款或者虽以一方名义签订,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该债务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有夫妻共同偿还。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