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是否属于带薪休假?单位应否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对此,许多劳动者甚至用人单位并不完全清楚。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在审结一起就上述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时认定:国庆节的七天长假中,其中3天系法定节假日,应为带薪休假;而另外4天系借用的休息日,不应带薪。
周先生是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库管员,月工资800元,与单位签订了自2005年7月1日起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同年10月12日,单位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自此周先生再未到岗上班,而单位仅支付了他9月30日之前的工资。周先生与单位就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产生纠纷后,经劳动争议仲裁诉至法院,周先生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单位支付2005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300余元。对此,周先生所在单位认为,因这期间有3天法定节假日,所以单位不应支付那三天的工资。
节假日单位究竟应不应该支付、又如何支付工资呢?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参加社会活动(如参加选举)等期间都是带薪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就本案而言,国庆节是国家的法定节日,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年法定节假日为10天,其中国庆节放假3天,这3天应系带薪休假,单位应当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为了方便群众生活,国家将节日前后的4个休息日调整到与国庆节一起休息,这4天系休息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调整的全年职工月制度工时天数里未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而《劳动法》中只明确规定了法定节假日须带薪,而休息日是否带薪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法院认为休息日应该是不带薪的。最终,法院判决该单位支付周先生包括法定节假日10月1日至3日在内的,除去4天休息日的其余时间的工资。
北京晚报·张蕾 逸馨 江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