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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应当如何维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劳动法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企业职工应当如何维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工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工伤保险费。

 条例特别注明,凡条例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也就是说,“职工”将不再是国家正式工的专称,而是泛指所有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人员。条例特别强调“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称为“职工”,这是有所指的。其意思很明白,凡是在民营企业、个私企业务工的农民,都要作为“职工”来看待,今后都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这就为大批在民营和个私企业打工的民工建立起了一道维权机制。“职工”概念的这一泛化,无疑是社会文明的一种进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例规定,以下7种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当你发现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与你签订合同、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随意辞退工人、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工人加班加点、劳动条件恶劣、工人健康无保障等情况,以及你和你的工友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勇敢地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投诉举报材料中应详细说明打工所在企业名称、地址、法人(或相关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同时详细说明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具体情况。投诉只是维权的一种形式,你还可以将有关问题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旦遭遇侵权,你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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