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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实践中有一些劳动者更希望签订短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方面是为了尽早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是为了跳槽的灵活。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属于此处所指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其次,用人单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虽然在实践中劳动者并不一定愿意,但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最后,在此种情形下,只要用人单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合法(如双方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在劳动者提出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则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本问题所指的情形),劳动者就应当同意,否则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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