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及其诊断和保护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因接触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现行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可以分为以下十大类:(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等共十大类,百余种。
职业病的鉴定: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有可能患有职业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鉴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鉴定机构在诊断职业病的时候,主要综合三方面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如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可以看到,在职业病的认定上,法律采取了严格责任的规定,以排除法将职业病的认定范围尽可能扩大,以确保劳动者得到足够的保护。
职业病应以防为主,用人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用人单位有知悉其职业病危害,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执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数万元至数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等。
劳动者在获得职业病鉴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相应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