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劳动律师 >> 劳动法案例 >> 正文

公司迟延开具退工单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佚名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案情介绍

  张某(申请人)于1994年7月经商调进入A公司(被申请人)担任财务工作。张某于2008年4月29日向A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A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批准张某的辞职申请。2009年6月10日张某获得B公司的入职通知,任市场总监一职,月薪12000元,但由于A公司一直未能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张某被B公司拒绝录用。现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 1、办理退工日期为2009年5月5日的退工手续,并返还劳动手册;2、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15日的延误退工经济损失;3、按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6日至办妥退工手续的延误退工经济损失。

  二、庭审纪实

  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没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且其档案在申请人处,故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请求。2008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于次日交予申请人的代理人。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请,提交以下证据:

  1、落款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的辞职报告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4月29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 2、落款日期为2009年5月5日的关于张某辞职问题的答复一份,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为2009年5月5日; 3、B公司出具的入职通知及快递凭证各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2日的信函及快递凭证各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9日的回复及快递凭证各一份。

  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15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因被申请人没有及时为其开具退工证明和退回《劳动手册》,被其他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已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及人事档案现不在被申请人处作为没有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三、仲裁结果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5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7.90元;

  2、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6日至2009年8月1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645.16元。

  四、律师评析

  1、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未办理交接或强留人才或打击报复而拖延办理,否则将承担延迟退工的损失。

  2、实际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员工自己拖延办理退工手续,这时单位可以采取用EMS寄出的方式,或者发函要求员工来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及领取退工单、劳动手册。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