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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管员要求恢复工作岗位是否合理?

编辑:张宇晟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A系B公司一名仓管员,2011年1月因为与人打架负伤住院。如此一来,仓库无人看管,B公司便另行招人将其安排在该岗位。待A伤愈回来,B公司亦安排了A到其他仓库做仓库员。A在新岗位工作了一段时间,认为相对于原来的岗位,新岗位路途太远,便到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并得到了仲裁支持。

  张宇晟律师接收该案后,认为B公司变动A的岗位具有合法合理性。

  1、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B公司可根据业务需求在上海范围内指定A的工作地点,这是原告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即该岗位变动仍在劳动合同岗位地点内,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2、本次岗位变动是由于A因个人原因负伤请假导致仓库无人看管引起,B公司为满足业务需要只能安排他人接替其岗位,B公司不存在过错;

  3、B公司为A安排的新岗位仍为仓库员,工资待遇不变,且工作地点仍在普陀区,该变动具有合理性;

  4、从考勤记录来看,A实际上已至新岗位处担任仓管员,应属接受了该岗位变动。这说明了,即使该岗位变动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那么,根据上海高院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还应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我们认为,考勤表是根据A的上班记录制作而成,也应认定该考勤表作为双方劳动合同变更书面形式。

  最终,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判令无需恢复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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