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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翠新律师详解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编辑:卢翠新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由于《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并改变了它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成为了一个难题。本文根据上海裁审实践有有关口径结合案例,围绕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进行系统的阐述,同时详细总结各种情况下的法定情形,力求帮助大家厘清这一工作难题。

案例: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期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注: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以上是四个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种类型的代表,尽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计算的结果却相差很大。

    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三、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散;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1988.1.1-2009.4.30=21年4个月(按21.5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8000元×21.5个月=17.2万元

    (二)案例二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12个月(2008前)+1.5个月(2008后)=13.5个月

    经济补偿金=8000元×13.5=10.8万元

    (三)案例三属于尽管不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与案例一的法定情形类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20个月×10000元=20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0万+1.4814万=20.4814万元

    (四)案例四属于既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与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12个月×10000元=12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1.4814万=13.4814万元

    四、总结:

    其实,如果能够理解产生经济补偿金计算差异的实质原因,计算难题便可迎刃而解。可以看到,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将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以前规定”采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施行3倍+12月封顶。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

 

 

法律条文链接: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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