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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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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实施指南

本实施指南是为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提供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具有通用性,适合于任何愿意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用人单位及相应的服务机构等。
  本实施指南对审核规范的各要素从目的、考虑因素、实施要求和实施结果等四个方面进行描述,以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并不增加审核规范的条款,也不提出实施审核规范的强制性方法。
  本实施指南不能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准则使用。
    1.范围
    为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原则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特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地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规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
    2.术语和定义
    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实施指南。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注:这里的疾病指的是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疾病。
    2.2审核 audit
    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2.3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注:在体系运行的不同活动领域、不同阶段都可体现不同程度的持续改进的内容。
    2.4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5危害辨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注:事件包括未遂过失。
    2.7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ies
    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承包方 contractor
    在经营管理者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经营管理者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2.9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2.10目标 objectives
    在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达到的目的。
    2.11职业安全健康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 用人单位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注:这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包括如公司、商行等所有组织,无论是否法人团体、公有或私营。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可以将每一单独的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用人单位。
    2.14员工代表workers'representative
    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注: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组织形式采取相应的推选方式。
    2.15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workers'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2.16绩效 performance
    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注: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2.17主动测量 active monitoring
    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
    2.18被动测量 reactive monitoring
    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2.19风险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20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21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2.22 可承受的风险 tolerable risk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注: 框内楷体部分为对本条术语的进一步说明。
    3.引用标准
    本实施指南引用下列条款的部分内容。
    3.1 ILO/OSH 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局
    3.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OHSAS 18002:2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AS18001的实施指南
    3.5 BS 8800:1996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南
    3.6 澳大利亚/新西兰 AS/NZ 4801:2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
    3.7 澳大利亚/新西兰 AS/NZ 4804:2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原则、支持技术及通用技术指南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图1 成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要素
    4.1 总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a) 目的
    建立和保持满足审核规范全部要求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促进用人单位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遵守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b) 考虑因素
    实施审核规范时应考虑的所有因素将在本实施指南的中进行描述。
    c) 实施要求
    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灵活、合理地确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范围。
    — 可选择整个用人单位,也可以针对其中的某些运行单位或活动。如果审核规范的实施是针对某一特定的运行单位或活动,则可参考该用人单位中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其他运行单位制定的方针和程序,使之满足审核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 范围的界定不应造成对其总体运行所必需的或可能对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职业安全健康产生影响的运行或活动被排除在外的情况。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文件化的范围和相应的资源将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规模、活动性质和实际能力,尤其是高风险企业和中小企业更应考虑其实际情况。
    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将重点放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降低风险,保护员工安全健康上,并使之成为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施初始评审对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初始评审应针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
    —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其适用性进行确认,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 对现有的或计划的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 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 对所有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惯例、过程和程序进行检查;
    — 分析以往的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和趋势分析。
    根据用人单位活动的性质,适合于初始评审的方法包括检查表、面谈、直接检查和测量等,以及对以往管理体系审核或其他评审结果的分析。
    初始评审工作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必要时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的持续改进,用人单位应参照初始评审的方法和要求定期进行复评。
    实施审核规范时的所有其他要求也将在本实施指南中进行描述。
    d) 实施结果
    — 形成初始评审报告;
    — 建立一个有助于用人单位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能够有效实施和保持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2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图2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4)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6)传达到全体员工;
    (7)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8)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a) 目的
    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表明用人单位实现有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诺,尤其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诺。
    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由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批准。
    注: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与用人单位的整个经营方针和其他管理(如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方针保持一致。
    b) 考虑因素
    — 用人单位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 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活动性质及规模;
    — 用人单位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 持续改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 所需要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
    — 员工及其代表、承包方和其他外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 其他相关方的需求。
    c) 实施要求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形成应该经过认真研究和交流,由最高管理者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承诺指用人单位公开表明其有义务遵守现行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将履行这种承诺。
    注:“其他要求”可以是社团或集团方针、用人单位自己的内部标准或规范及其签署的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自愿计划、集体协议等。
    (2) 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是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需在方针中体现出来。
    方针应与用人单位的未来发展相一致,并符合本身实际所面临风险的性质。
    (3)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社会的期望使用人单位减少事故和事件风险的压力日益增加。除承担法律责任外,用人单位还应在努力改善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上做出承诺,使之充分适应经营活动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不断变化,有效地预防事故、保护员工健康。
    (4) 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参与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鼓励员工积极地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并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等活动。
    用人单位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5)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策划和准备是成功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关键。用人单位应避免由于提供的资源不充分、不适宜而造成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不切实际,并在公开声明之前,确保可获得必要的财力、技术等资源支持。
    为使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有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形成文件,并定期评审,必要时应予以修改或补充,以保持其持续适宜性。
    (6) 传达到全体员工
    员工的参与和承诺对成功地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应确保员工认识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对其自身工作环境的影响,及各自的职业安全健康义务。
    所有员工应理解其职责并有能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以便使他们能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做出有效的贡献。
    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向其员工明确传达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使他们能够衡量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7)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用人单位应建立与其相关方就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进行交流的机制,确保相关方在需要时能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8) 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由于用人单位的内部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期望值的增加等各种变化,用人单位需定期评审和修订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和有效性。
    如果对方针进行修订,应及时与员工和相关方进行交流。
    d) 实施结果
    制定出一个全面的、符合用人单位实际并得到广泛、充分交流和易于理解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3 策划
   
    图3 策划
    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应包括:
    —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 所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 依据用人单位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保证该方法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 确定风险级别;
    —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建立运行控制,提供相应信息;
    — 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并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a) 目的
    为用人单位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各项决策提供基础,为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
    本实施指南是为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制定一些通用原则,而不是对如何开展这些活动提供具体的建议。用人单位可以据此确定特定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是否合理和充分。
    注: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在不同行业不尽相同。关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技术指导参见附录1。
    b) 考虑因素
    — 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见4.3.2);
    — 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见4.2);
    — 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记录;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结果(见4.5.4);
    — 员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员会参与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协商、评审和改进活动的信息;
    — 与其他相关方的信息交流(见4.4.3);
    — 用人单位所在行业的良好的作业实践、典型危害类型、己发生的事故和事件的信息;
    — 用人单位的设施、工艺过程和活动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 控制程序变更的详细资料;
    - 场地规划;
    - 工艺流程图;
    - 危险物料清单(原材料、化学品、废料、产品、副产品);
    - 毒理学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资料;
    - 监测数据(见4.5.1);
    - 作业场所环境数据。
    c) 实施要求
     (1)总则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的复杂程度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性质、作业场所的状况、风险的复杂性和大小等因素。用人单位在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要充分考虑其风险控制现状,以满足实际需要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要求。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应作为一项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措施执行,即应在引入新的活动或程序,或对其进行修改之前进行。在这些活动或程序改变之前,应对已识别出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有关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并在引入新项目、新活动或对原有活动进行变更之前,将这些文件、资料和记录予以扩充以涵盖这些活动。
    即使对某项特定危险任务已有书面控制程序,用人单位也应对该项任务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用人单位应辨识和评价各类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并按如下优先顺序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
    — 消除危害;
    — 通过工程措施或组织措施从源头来控制危害;
    — 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危害的影响;
    — 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风险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并确保这些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
    ①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步骤
    — 划分作业活动;
    — 辨识危害;
    — 确定风险;
    — 确定风险是否可承受;
    —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 评审措施计划的充分性。
    ②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范围
    用人单位应确定其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范围,并尽可能做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过程完整、合理和充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 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考虑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不仅针对正常的活动,而且还应针对周期性或临时性的活动(如装置清洗和维护、装置启动或关停期间等);
    — 除考虑用人单位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人员和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还应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
    — 进行危害辨识时,应考虑危害的不同表现形式。
    此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还应至少确定以下方面:
    — 拟使用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时限、范围和方法;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 负责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人员的作用和权限;
    — 确定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和培训需求(见4.4.2),有的用人单位可能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咨询或服务机构,这取决于其所采用方法的复杂程度;
    — 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包括评审和改进活动;
    — 应将人为失误作为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一个考虑因素。
     (3)后续工作
    — 用人单位通过相应的监测来证明,所确定的纠正或预防措施(见4.5.2)已按时完成(必要时,有可能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以调整风险控制措施,确定是否为可承受风险);
    — 向管理者提供有关纠正或预防措施完成情况的信息,为管理评审(见4.6)和修改或制定新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提供依据;
    — 应确定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能力是否与所规定的要求相一致,为培训需求提供相应的信息;
    — 通过随后的运行经历,为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修改提供信息反馈。
    (4)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评审
    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评审期限取决于:
    — 危害的性质;
    — 风险的大小;
    — 正常运行的变化;
    —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化学品等的改变。
    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则应进行评审,并在发生变化前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这种变化可能包括:
    — 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或新采购合同等用人单位内部发生的变化;
    — 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用人单位的变化。
    应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
    d) 实施结果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程序;
    — 辨识出的危害;
    — 辨识出的各项危害的风险程度;
    — 确定出每项危害的风险级别,是否为可承受风险;
    — 风险(尤其是不可承受的风险)监测和控制(见4.4.6和4.5.1)措施的描述或相关参考资料;
    — 为降低风险所需制定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见4.3.3),以及对该过程进行监测所采取的手段;
    — 为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所需人员的能力要求和相应的培训需求(见4.4.2);
    — 上述各个过程所产生的记录。
    4.3.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这些信息,并应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方。
    a) 目的
    使用人单位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的人员,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提高法律意识。
    b) 考虑因素
    — 用人单位的生产或服务过程的详细情况;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见4.3.1);
    — 良好的作业实践;
    — 法律及行政法规;
    — 国内、国外、地区性或国际性的标准;
    — — — 用人单位的内部要求;
    — 相关方的要求;
    —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来源。
    c) 实施要求
    用人单位应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获取这类信息的有效渠道(如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商业数据库和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包括提供此类信息的媒体(报纸、CD、磁盘、国际互联网等)。对于哪些要求是适用的、适用于何处、各部门应接受哪类信息,用人单位应进行准确的识别。
    用人单位应认定和理解适用于其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了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或法规库。
    d) 实施结果
    —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程序;
    —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应遵守的有关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本项内容可采用登记表的形式);
    — 用人单位各岗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可以是实际文本、摘要或相关说明等)。
    4.3.3 目标
    用人单位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如可行,目标应予以量化。
    用人单位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a) 目的
    确定可测量的目标,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并为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依据。
    b) 考虑因素
    — 用人单位的整体经营方针和目标;
    —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包括持续改进的承诺(见4.2);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见4.3.1)的结果;
    —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见4.3.2);
    — 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
    — 财务、经营及整体运行要求;
    — 员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员会参与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协商、评审和改进活动的信息;
    — 其他相关方的意见(见4.4.3);
    — 对以前目标实现情况的分析;
    — 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记录:
    — 管理评审的结果(见4.6)。
    c) 实施要求
    用人单位应根据上述“考虑因素”的信息和资料,针对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并排定优先顺序。目标应具有可测量的特性,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相一致,并以初始评审和复评的结果为基础。
    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重点考虑那些受其影响的人员的信息和资料,以确保目标合理并得到广泛接受;也应考虑用人单位外部的,如来自承包方或其他相关方的信息和资料。
    目标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 根据用人单位的特点制定,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类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既要针对用人单位内广泛共同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又要针对个别职能和层次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 与用人单位适用的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相一致;
    — 应将重点放在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的持续改进上,以达到最好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 目标应形成文件,并向用人单位所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员工进行传达;
    — 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更新;
    — 应为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当的指示参数,这些指示参数应有利于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 目标应合理、可行,并为实现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宜的时间表。
    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规模、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复杂性及时间表,将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分解为不同的指标。指标和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之间应有明确的联系。
    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类型的实例包括:
    — 风险水平的降低;
    — 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引入附加的功能;
    — 为改善现有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应用这些措施;
    — 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频次。
    目标应传达到相关员工(如通过培训或小组会议,见4.4.2),并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来实现(见4.3.4)。
    d) 实施结果
    文件化和可测量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4.3.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管理方案。
    方案应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内容:
    (1)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而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
    (2)实现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用人单位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a) 目的
    通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管理方案应包括实现目标的相应对策和实施计划,形成文件,并就管理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交流。应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测、评审和记录,必要时对这些对策和实施计划进行更新或修改。
    b) 考虑因素
    —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评审结果;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
    — 用人单位生产或服务过程的详细资料;
    — 员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员会参与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协商、评审和改进活动的信息;
    — 对可供选择的各个技术方案的评审结果;
    — 持续改进的要求;
    — 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可利用的资源。
    c) 实施要求
    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应确定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并确定负责完成每项任务的总负责人。
    为完成每项任务,应规定各相关层次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完成每项任务的时间表,保证总体时间进度,并为完成每项任务配置适当的资源(如财力、人力、设备和后勤保障等)。
    如果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涉及特定的培训计划(见4.4.2),则该培训计划中应进一步规定相关的培训内容和相应的监督措施。
    如果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涉及到作业规程、工艺过程、设备或物料方面的重大变更或修改时,管理方案中应规定进行新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就相应的变化内容与有关人员进行协商。
    d) 实施结果
    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4.4 实施与运行
   
    图4 实施与运行
    4.4.1 机构和职责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对用人单位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的工作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
    用人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明确,以便:
    (1)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本规范建立、实施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康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如果用人单位设有安全健康委员会,则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实现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a) 目的
    为有效地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有必要对各相关层次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进行界定,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还应提供足够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等),以便顺利完成职业安全健康任务。
    b) 考虑因素
     — 组织机构及机构图;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结果;
     — 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 作业指导书;
     — 有资格的人员名单。
    c) 实施要求
    (1)总则
    用人单位应确定所有执行职业安全健康任务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明确界定不同职能之间和不同层次之间的职责衔接。
    需要对以下人员的职责加以规定:
    — 最高管理者;
    — 管理者代表;
    — 各部门管理人员;
    — 操作工及其他员工;
    — 管理承包方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
    — 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的负责人;
    — 对职业安全健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的负责人;
    — 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
    — 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
    用人单位应采用各种方式传达和宣传其职业安全健康理念,使员工意识到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每个人的责任,而不仅仅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的责任。
    (2)最高管理者职责的确定
    最高管理者对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最终责任,并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其职责包括:
    — 批准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确保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
    — 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负有明确职责和权限的管理者代表(在大型或复杂的用人单位内,可以有多名管理者代表)。
    (3)管理者代表职责的确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应为最高管理层成员。在得到监督体系运行情况的人员支持的同时,管理者代表也应定期了解体系运行的绩效状况,并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制定和定期评审工作。用人单位应确保管理者代表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冲突。
    (4)部门管理人员职责的确定
    部门管理人员应有效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如果某区域内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责任由部门管理人员负责时,应将其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管理作用和职责予以界定,避免职责和权限不清,并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处理好职业安全健康与生产的关系。
    (5)作用和职责的文件化
    应采用与用人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对职业安全健康职责和权限文件化,如: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手册;
    — 工作程序和任务描述;
    — 作业指导书;
    — 培训材料。
    用人单位在向员工下达的书面作业指导书中应明确其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
    (6)作用和职责的交流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安全健康职责和权限向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有效传达,确保使其了解不同职责的范围、接口关系和付诸实施的途径。
    (7)资源
    管理者应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包括设备、人力资源、专项技能和培训等)以保持作业场所的安全。
    如果提供的资源足以实施包括绩效测量和监测在内的职业安全健康计划和活动,则可认为资源是充分的。
    对于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用人单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将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预期效果与实际结果比较来评价资源的充分性。
    (8)管理者的承诺
    管理者应提供直观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对职业安全健康的承诺。这些证据可包括现场访问和检查、参与事故调查、提供纠正和预防措施所需的资源、出席职业安全健康会议和表示支持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等。
    d) 实施结果
    — 所有相关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和权限的确定;
    — 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或培训材料中文件化的职责和权限;
    — 与所有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就作用和职责进行交流的过程;
    — 各级管理者对职业安全健康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4.4.2 培训、意识和能力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具备如下意识:
    — 遵循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 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以及改进个人行为所带来的职
    业安全健康效益;
    — 在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用人单位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训计划,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并根据其教育水平、工作经验和接受过的培训对其能力进行鉴定。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审培训计划,必要时予以修订以保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培训程序中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风险。
    a) 目的
    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确保员工有能力胜任其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b) 考虑因素
    — 确定的作用和职责;
    — 作业指导书(包括所执行的危险作业任务的细节);
    — 员工绩效评价;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
    — 程序和操作规程;
    —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计划。
    c) 实施要求
    (1) 应免费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2) 实施过程一般包括:
    — 系统地分析用人单位内各相关职能和层次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
    — 确定员工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与其个人现有水平之间的差距;
    — 及时并系统地提供必要的培训;
    —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每个员工已获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 保持培训和个人能力的适当记录。
    (3)应针对以下方面,建立和保持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开展培训的计划:
    — 使员工了解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及其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职责;
    — 员工上岗、换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系统培训计划;
    — 在工作开始前就局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进行培训;
    — 对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人员的培训;
    — 在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中起特定作用员工(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所需专门的内部或外部培训;
    — 对负责管理员工、承包方人员和其他人员(如临时工)的所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职责培训,以确保他们和他们所管理的人员了解其所负责运行活动中的危害和风险。此外,还要确保员工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从事作业活动;
    — 对最高管理者进行其作用和职责(包括法人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的培训,以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具有控制风险和减少疾病、伤害及其他损失的功能;
    — 根据承包方人员、临时工和访问者所暴露的风险水平制定培训计划。
    应对培训的有效性和实际达到的能力水平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可以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也可以通过适当的现场检查或监测培训产生的长期效果来确定是否已获得相应的能力。
    d) 实施结果
    — 各岗位的能力需求;
    — 培训需求;
    — 培训方案或计划;
    — 用人单位内可利用的培训课程/资料;
    — 培训记录和培训效果的评价记录。
    4.4.3 协商与交流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下列活动:
    (1) 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
    (2) 交流各级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
    (3) 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如下权利:
    —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 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
    — 了解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a) 目的
    通过协商与交流机制,鼓励员工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实践,为实现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提供支持。
    b) 考虑因素
    —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程序及结果;
    — 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作用和职责;
    — 员工与管理者就职业安全健康进行正式协商的结果;
    — 员工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进行协商、评审和改进的信息;
    — 详细的培训计划。
    c) 实施要求
    用人单位应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承包方人员、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应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
    — 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
    — 对作业场所内影响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而进行的协商。
    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享有代表性,并应了解谁是员工代表和谁是管理者代表。
    d) 实施结果
    — 管理者与员工通过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正式协商;
    — 员工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 鼓励员工参与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协商、评审和改进,并向管理者反馈有关信息;
    — 确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并建立与管理者的交流机制,例如: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及现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
    — 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承包方人员或访问者)的职业安全健康简报;
    — 包含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信息和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的公告栏;
    — 职业安全健康通讯;
    — 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标语等。
    4.4.4 文件化
    用人单位应以适当的方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 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 提供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在满足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应做到最小化。
    a) 目的
    保持最新和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确保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b) 考虑因素
    — 用人单位的文件和信息系统的详细资料,该类详细资料是为了支持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并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要求;
    — 职责和权限;
    — 使用文件和信息的局部环境状况,以及文件的物理特性或者使用电子及其他媒介的限制条件。
    c) 实施要求
    (1)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及活动的类型,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 不可承受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在制定必要的文件前,用人单位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需文件和信息进行评审。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没有对文件的格式提出特殊要求,同时,也不必替换现有状况下正在使用的适宜的文件,如手册、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如果用人单位己建立了一个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可制定一个描述其现有文件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要求之间相互关系的综述性文件或采用其他方式,使文件编制工作更为便捷和有效。
    (3)文件化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 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职责和权限。在制定文件时应考虑可能因为安全性的需要而规定的使用权限,尤其是对电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权限加以控制;
    — 拟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环境。因为这可能要求对文件形式进行考虑,对信息系统电子设备的使用也应给予类似的考虑。
    d) 实施结果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综述性文件或手册;
    — 文件登记册、总目录或索引;
    — 程序文件;
    — 作业指导书。
    4.4.5 文件和资料控制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满足下列要求:
    (1)文件和资料易于查询;
    (2)对它们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3)所有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版本;
    (4)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识的目的,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a) 目的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绩效至关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予以识别和控制。
    b) 考虑因素
    — 用人单位的文件和信息系统的详细资料,该类详细资料是为了支持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并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要求;
    — 职责和权限。
    c) 实施要求
    用人单位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资料进行控制。
    无论在正常还是异常情况(包括紧急情况),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应确保工艺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及时获得最新的工程图、危险物质数据卡、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同时向用人单位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进行传达。
    d) 实施结果
    —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包括职责分工和权限的分配);
    — 文件登记册、总目录或索引;
    — 受控文件及其发放清单;
    — 归档记录(其中有些记录的保存应与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相一致)。
    4.4.6 运行控制
    用人单位应确定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和活动,并应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下列条件:
    (1)对于缺乏程序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3)对于用人单位所购买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识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确保他们遵守用人单位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4)为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对于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对人的能力的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a) 目的
    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在所有作业场所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 考虑因素
    —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 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c) 实施要求
    用人单位应对已识别的风险建立文件化的控制程序,定期评审控制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这类风险包括引起事故、事件或其它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情况。
    控制程序中应考虑风险可能会扩展到其他外部相关方的作业场所或控制区域的情况,例如,用人单位的员工在某客户的场地作业时,可能需要用人单位与外部相关方协商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
    — 在采购货物与接受服务前,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 供方符合用人单位在采购和租赁合同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 做出安排,在使用前符合上述各项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程序,确保各项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承包方及他们的员工。针对作业场所内承包方所制定的程序应包括:
    — 评价和选择承包方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 承包方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内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 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安全健康绩效;
    — 确保作业开始前,用人单位与承包方之间在适当层次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
    — 确保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 确保承包方遵守作业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以下是存在风险的典型作业活动及相应控制措施的实例:
    (1)危险作业任务,包括:
    — 危险作业任务的识别;
    — 作业方法的确定和批准;
    — 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
    — 持证上岗制度和出入危险作业场所的控制要求。
    (2)危险物料管理,包括:
    — 库存量和存贮位置的确定;
    — 安全存贮措施和进出控制;
    — 物质安全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提供和获取。
    (3)安全装置和设备的维护,包括:
    — 装置和设备的供应、管理和维护;
    — 个体防护设备的供应、管理和维护;
    — 入口隔离和控制;
    — 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设备和高集成系统的检验和测试,如:
    - 操作员防护系统;
    - 防护挡板和身体保护装置;
    - 制动系统;
    - 烟感探测和灭火设备;
    - 装卸设备(起重机、铲车、吊车和起重设备);
    - 放射源及其安全防护;
    - 重要的监测设备;
    - 局部通风系统;
    - 医疗设施和设备。
    d) 实施结果
    — 运行控制程序;
    — 作业指导书。
    4.4.7 应急预案与响应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并对其作出应急响应,以预防或减少与之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应该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与有关当局、近邻和应急响应部门建立联系;
    (3)阐明急救和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的疏散问题。
    用人单位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a) 目的
    主动评价用人单位潜在的事故和应急响应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并改善其响应的有效性。
    b) 考虑因素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
    — 现有局部应急设施和制定的应急响应或协商计划的详细内容;
    —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 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历;
    — 应急响应演练及改进措施效果的评审结果。
    c) 实施要求
    用人单位应制定一份应急计划,确定并提供适当的应急设备,通过定期演练检验其响应能力。
    应急演练的目的在于检验应急计划的完整性和应急计划中关键部分的有效性。尽管桌面演练有可取之处,但用人单位应尽可能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演练方式,包括对事件进行全面的模拟,使应急计划有效。
    用人单位应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评审,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计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应急计划。
    (1)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紧急情况发生时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内容:
    — 识别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 确定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 确定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的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 确定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核泄漏或毒物泄漏处理专家等;
    — 疏散程序;
    — 识别并确认危险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点,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 明确与外部应急机构的接口;
    — 与执法部门的交流;
    — 与邻近单位和公众的交流;
    — 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
    — 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例如,厂区平面布置图、危险物质数据、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等。
    用人单位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外部机构的参与有明确的规定,应向这些机构说明他们需参与和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他们能更有效参与应急响应活动。
    (2)应急设备
    应确定所需的应急设备,并保证充足提供。要定期对这些应急设备进行测试,以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
    应急设备可包括:
    — 报警系统;
    — 应急照明和动力;
    — 逃生手段;
    — 安全避难场所;
    — 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 消防设施;
    — 急救设施(包括应急喷淋、洗眼装置等);
    — 通讯设备。
    (3)应急演练
    应按预定计划进行应急演练。如可行,应鼓励外部应急机构参与演练。
    d) 实施结果
    — 文件化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 应急设备清单;
    — 应急设备的测试记录;
    — 包括以下方面的记录:
    - 演练;
    - 对演练的评审;
    - 从评审中产生的建议措施;
    - 建议措施完成的进度情况。
    4.5 检查与纠正措施
   
    图5 检查与纠正措施
    4.5.1 绩效测量和监测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这些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适用于用人单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测;
    (3)主动测量,监测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监测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历史证据;
    (5)充足的监测与测量数据和结果的记录,以便于随后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分析。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设备,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应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的记录。
    a)目的
    确定反映用人单位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关键绩效参数,这些参数(但不仅限于此)应能够表明:
    —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是否正在得到实现;
    — 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实施和有效;
    — 是否已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失败案例中,包括各类危害性事件(如事故、事件和疾病)中吸取教训;
    — 员工及相关方的培训和协商与交流计划是否有效;
    — 用于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状况的信息是否已获取并得到使用。
    b)考虑因素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见4.3.1);
    —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良好的作业实践;
    —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 不符合的处理程序;
    — 设备测试和校准记录(包括承包方的);
    — 培训记录(包括承包方的);
    — 管理部门或管理者的总结报告。
    c)实施要求
    (1)主动测量和被动测量
    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将主动测量和被动测量结合起来。
    — 主动测量。用于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的符合性,例如,监测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频次和有效性;
    — 被动测量。用于调查、分析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失败(包括事故、事件、疾病和财产损失等)。
    主动测量和被动测量资料(参见附录2)通常用于确定目标是否实现。
    (2)测量技术
    以下是有关测量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方法实例:
    — 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结果的分析;
    — 利用检查表对作业场所进行系统检查;
    —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例如巡查;
    — 对新的装置、设备、材料、化学品、技术、工艺、程序或作业模式的预评价;
    — 检查特种机械和装置,以检查与安全有关的部件是否适合及处于良好状态;
    — 安全抽查: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的特定方面;
    — 作业环境抽样:测量在化学、生物或物理等因素(如噪声、挥发性有机物等)中的暴露情况并与有关安全健康标准相比较;
    —具有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正式资格的人员情况,及这些人员的使用效果;
    — 行为抽样,例如,评估员工的行为,识别可能需要纠正的不安全的工作方式;
    — 文件和记录的分析;
    — 以其他用人单位的良好的作业实践为基准进行对照检查;
    — 调查员工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实践和员工协商过程的态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风险水平的不同,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频次(见4.3.1)。装置或设备的检验频次可能有法规规定(如储气罐、锅炉、起重设备),用人单位应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及法规要求,制定出监测计划,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基层或中层管理者应按照文件化的监测计划,对工艺过程、作业场所和实际操作进行常规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测。所有基层监督管理人员应对重要作业任务的现场进行检查,以确保与职业安全健康程序和作业规程相符合。为便于实施系统的检查和监测,可以采用检查表。
    (3)监督检查
    ① 设备
    用人单位应确定法定或技术上要求进行检测的全部设备清单(使用唯一标识)。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并纳入检查计划中。
    ② 作业条件
    用人单位应确定作业场所工作条件的标准,并形成文件。管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按这些标准进行检查。为此,可以使用包含标准详细内容和所有待检项目的检查表。
    ③ 验证检查
    用人单位应进行验证检查,但验证检查并不能替代基层管理者进行定期检查或危害辨识的责任。
    ④ 检查记录
    用人单位应保存每次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记录,用来证明是否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用人单位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巡视、调查和审核的记录进行抽样分析,以识别不符合和危害反复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检查时所发现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条件、不安全状态等情况,应作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4)测量设备
    用人单位应列出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测量设备清单(如声级计、照度测量仪、气体采样仪等),使用唯一标识,并进行控制,设备的精度应是已知的。用人单位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
    测量设备的校准计划应形成文件,包括:
    — 校准频次;
    — 可供参考的测试方法;
    — 校准设备;
    — 发现测量设备未校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测量设备的校准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对于关键的或难以进行的校准,应制定相应的程序。
    用于校准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应将校准的依据形成文件。
    用人单位应保存所有校准、维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记录应能反映出调整前后测量的细节。
    用人单位应向使用者清楚标明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使用者不应使用校准状态不明或已知未校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测量设备,一旦发现有这类测量设备,则应加贴标识、标签或其他标记,以防误用,标记应与书面程序的规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应包括产品校准状态的识别和未校准的设备时的措施,应签发不符合报告,并对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5)供应商(承包方)的设备
    承包方所用测量设备应和用人单位的设备接受同样的管理,应要求承包方保证其设备符合这些要求。用人单位使用设备前,对于任何已识别出的需要有测试记录的关键设备,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设备测试记录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务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承包方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供用人单位评审。
    (6)统计或其他理论分析技术
    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调查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失败、支持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决策的统计或其他理论分析技术应科学、合理。管理者代表应确保识别出此类技术需求,如可能,应将此类技术的使用指南及适用条件形成文件。
    d)实施结果
    — 监测和测量程序;
    — 检查计划和检查表;
    — 关键设备清单;
    — 设备检验检查表;
    — 作业条件标准及其检查表;
    — 测量设备清单;
    — 测量程序;
    — 校准计划和校准记录;
    — 维护活动和结果;
    — 己完成的检查表和检查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结果,参见4.5.4);
    — 不符合报告;
    — 实施各类程序的证据。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以满足下列需要:
    (1)处理和调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减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3)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这些程序应要求,通过实施前的风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评审。
    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针对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单位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a)目的
    通过建立有效的程序,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识别和消除此类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程序的实施,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b)考虑因素
    — 一般的程序;
    — 应急计划;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结果;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包括不符合报告;
    — 事故、事件和危害报告;
    — 维护和服务报告。
    c)实施要求
    用人单位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对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进行调查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监测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进展情况,并评审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1)程序
    用人单位制定的程序应考虑下列方面:
    ① 总体要求
    — 确定参与实施、报告、调查、跟踪、监测纠正及预防措施的人员职责和权限;
    — 要求报告所有的不符合、事故、事件和危害;
    — 适用于所有人员,即作业场所内的员工、临时工、承包方人员、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 考虑财产损失;
    — 确保无员工因报告不符合、事故或事件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 明确规定发现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② 立即措施
    用人单位应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不符合、事故、事件或危害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程序应:
    — 规定告知相关方的方法;
    — 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
    — 确定对潜在或实际事故的调查范围(例如是否要求管理者参与严重事件的调查工作)。
    ③ 记录
    用人单位应采用适当方式记录事实信息、立即调查结果和后续详尽的调查结果,应确保程序得到遵守以满足下列要求:
    — 记录不符合、事故或危害的详细资料;
    — 确定保存记录的场所和职责。
    ④ 调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程序中应规定实施调查的过程,包括:
    — 明确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 明确调查目的;
    — 明确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 识别不符合的根源;
    — 明确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 明确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 明确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调查人员收集进一步信息的同时,就应对事实进行初步分析,在得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前,应继续收集和分析资料。
    ⑤ 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动,目的是预防它们再次发生。用人单位在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 确定并实施短期、长期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包括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如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员工的建议);
    — 评价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判断是否应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 记录因纠正措施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引起的对程序的更改;
    — 应用风险控制措施或修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纠正措施得到实施并有效。
    ⑥ 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在建立和保持预防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 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无损失事件的趋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记录、风险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险材料的新资料、安全检查结果、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员工的建议等);
    — 识别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 启动并实施预防措施,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 对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进行记录并提交审批。
    ⑦ 跟踪
    用人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应切实可行,并有效保持。应对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尽早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那些未完成的措施。
    (2)不符合、事故和事件分析
    用人单位应对已识别出的不符合、事故和事件的原因进行分类,并进行定期分析。按已被普遍接受的行业惯例计算事故频率和严重程度,以便进行相互比较。
    用人单位在对其进行分类和分析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 应报告的或有损失工作日的伤害或疾病的频率或严重程度;
    — 尽可能说明地点、伤害类型、伤害部位、事故起因物、日期、时间等;
    — 财产损失类型和数量;
    — 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用人单位应注意涉及财产损失的事故。有关设施维修的记录可以作为未上报事故或事件所造成损失的参考依据。
    事故和疾病的资料及信息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能直接反映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但考虑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应谨慎使用这些资料及信息。
    — 大多数用人单位由于伤害事故或与工作相关疾病的案例太少,不能从偶然发生的结果中寻找实际趋势;
    — 如果同样数量的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完成了更多的工作,工作负荷的增加就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 因伤害或与工作相关疾病而导致的误工时间长短,可能受伤害或疾病的严重程度之外因素的影响,如情绪低落、工作单调、与管理者或其他员工的关系紧张等;
    — 事故常被漏报、谎报或不报,有时也会被夸大,报告的级别也会有变化,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增强员工意识、改进报告和记录体系加以改善;
    — 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失效到产生不良结果,会有一段时间间隔,而且,很多职业病具有相当长的潜伏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等待不良结果发生后才去判断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
    用人单位应对不符合、事故和事件作出正确结论,并采取纠正措施,至少每年将这些分析结果上报到最高管理者并纳入管理评审中(见4.6)。
    (3)结果的监测和交流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安全健康调查和报告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过程应客观,如可能,应得出量化的结果。
    为通过调查汲取经验教训,用人单位应当:
    — 尽可能识别出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全面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及根本原因;
    — 就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与管理者及相关方进行交流(见4.4.3);
    — 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纳入职业安全健康评审过程中;
    — 监测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的及时性及其持续有效性;
    — 不仅限于采取具体措施,避免相同的地方重复发生类似事件,而且应将调查中吸取的教训举一反三,推广到整个用人单位。
    (4)记录保存
    记录保存可能会是一项稍作计划就可迅速完成的活动,也可能是一项较复杂和长期的任务,相关的文件化过程应与纠正措施的级别相适应。
    用人单位应向管理者代表,必要时还应向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代表递交报告和建议,以便分析和归档。
    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d)实施结果
    — 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及处理程序;
    — 不符合报告;
    — 不符合登记表;
    — 调查报告;
    — 更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 管理评审应考虑的因素;
    — 评价所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是否有效的证据。
    4.5.3 记录和记录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健康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职业安全健康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询,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并记录其保存期限。记录应以与体系和用人单位相适应的方式保存,用来证明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a)目的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的作用是将管理体系和有关要求的符合性情况形成文件,通过保存记录证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所有过程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因此,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字迹清楚和标识明确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b)考虑因素
    — 培训记录;
    —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 协商和交流报告;
    — 事故(包括事件)报告;
    — 事故(包括事件)跟踪报告;
    — 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 体检报告;
    — 健康监护报告;
    —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维护记录;
    — 应急响应演练报告;
    — 管理评审报告;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记录。
    c)实施要求
    本要素的条款基本无需特别说明,但用人单位还应考虑以下内容:
    —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的处理权;
    —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的保密性;
    —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记录保存期的规定;
    — 使用电子记录可能出现的问题。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用人单位应确定职业安全健康记录的保存期,并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护,以防损坏。
    d)实施结果
    — 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记录的程序;
    —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得到妥善保存并便于查阅。
    4.5.4 审核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
    ① 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② 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③ 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用人单位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用人单位活动的风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和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审核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a)目的
    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一般说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时应考虑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
    用人单位应制定一个内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方案,评审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的符合性,确定与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符合程度,评价是否能有效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应由用人单位内部的员工和(或)由其挑选的外部人员执行,不论他们来自用人单位内部还是外部机构,均应保持公正和客观的工作态度。
    注:内部审核应将重点放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方面,不应将其与职业安全健康或其他安全检查相混淆。
    b)考虑因素
    —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 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 职业安全健康程序和作业指导书;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
    —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 良好的作业实践;
    — 不符合报告;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程序;
    — 胜任审核工作的内部、外部审核人员;
    — 不符合的处理程序。
    c)实施要求
    (1)审核
    审核是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程序和规程进行全面、正式的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 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
    — 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 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 明确纠正措施;
    — 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定期向管理者报告。
    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应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2)审核计划
    用人单位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年度计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应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并评价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的符合性。
    用人单位在确定审核频次和覆盖范围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 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 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 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用人单位应进行追加审核。
    (3)管理者的支持
    为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切实有效,最高管理者应对审核工作及其有效实施作出全面承诺,应考虑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并在适当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用人单位一旦同意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就应公正地完成审核过程,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审核目的及意义,鼓励员工与审核人员全面合作,并如实回答他们的问题。
    (4)审核人员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可由一名或几名审核人员承担。审核组开展审核时,应充分利用众多专家的专业技能。
    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资料收集与解释
    收集资料的技术和手段取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性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应确保基本活动的抽样具有代表性,访谈有关人员(必要时包括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并检查下列相关文件: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 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 职业安全健康及应急程序;
    — 作业许可制度与程序;
    — 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 事故(包括事件)的报告和记录;
    — 职业安全健康执法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的报告或交流记录(口头、信件或通知等);
    — 依法应予保存的登记簿与证书;
    — 培训记录;
    — 前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报告;
    — 纠正措施要求;
    — 不符合报告。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应核对所收集的资料、信息或其他记录,避免曲解或误用。
    (6)审核结果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的内容应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审核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 审核目的和范围;
    — 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 确认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 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 审核人员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与审核规范的符合性评价;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现其目标的能力;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的分发。
    用人单位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结果反馈给所有相关方,以便采取纠正措施。应在确定责任人员、完成日期和报告要求的同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制定行动计划,并作出跟踪监测安排,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交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时应考虑保密性要求。
    d)实施结果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计划或方案;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程序;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包括不符合报告、建议和纠正措施要求;
    — 签发(关闭)不符合报告;
    — 向管理者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结果的证据。
    4.6管理评审
   
    图6 管理评审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他要素可能需要进行的修改。
    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并将有关结果向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素的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a)目的
    评价体系是否充分实施,并适用于实现用人单位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管理评审中不仅应考虑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否仍然适用,还应考虑为达到持续改进和满足未来需要的目的,应更新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是否需要调整等问题。
    b)考虑因素
    — 事故统计数据;
    — 内部和外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
    — 自前次评审以来对体系实施的纠正措施;
    — 应急报告(包括实际发生的或演练的);
    — 管理者代表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总体绩效的报告;
    — 各级管理者所负责部分的体系有效性状况的报告;
    —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报告。
    c)实施要求
    最高管理者应定期进行评审,如每年一次。评审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
    用人单位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 所针对的主题;
    — 参加人员(管理者、职业安全健康顾问及其他人员等);
    — 参与者在评审过程中承担的职责;
    — 评审所需的资料。
    评审时,应针对下列问题:
    — 现有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用性;
    — 为今后持续改进体系制定和更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 现有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适宜性;
    — 现有风险级别和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 资源的充分性(人、财、物);
    —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过程的有效性;
    — 危害报告过程的有效性;
    — 已发生事故和事件的资料;
    — 有哪些无效程序;
    — 自前次评审以来所进行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的结果及其有效性;
    — 应急准备状况;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改进状况;
    — 事故和事件的调查结果;
    — 法规或技术的预期变动可能造成的影响。
    管理者代表应在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绩效。
    如果有必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的局部评审应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d)实施结果
    — 管理评审纪要;
    — 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修改;
    — 各管理者承担的具体纠正措施及其预期完成日期;
    — 具体的改进措施,相应的职责和预期完成日期;
    — 纠正措施的评审日期;
    — 下次或今后内部审核计划中应关注的重要内容。
    附录1
    (资料性附录)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1.1引言
    1.1.1目的
    本附录阐明了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原理和常规作法,以及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必要性。用人单位应考虑其工作性质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复杂性,使本附录中描述的方法与用人单位的需要相适应。
    1.1.2关键术语
    a)危害(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 2.4的定义);
    b)风险(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2.19的定义)。
    1.1.3何时使用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
    所有用人单位和员工对其作业活动中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负有法律义务。本附录所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拟用于:
    a)危害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场合,或不清楚现有或拟定的控制措施是否恰当的场合;
    b)用人单位超过法律最低要求,寻求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达到更高水平。
    当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以下几点,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可以忽略:
    ——风险明显是轻微的,受损失者完全可以容许;
    ——控制措施的结果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控制措施丝毫不影响工作任务的实施;
    ——危险程度和控制措施被每个员工充分理解。
    否则就需要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特别对于以下的情况,更需进行:
    ——危害已构成重大威胁,而人们不能肯定存在或计划的控制措施是否充分;
    ——在已满足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要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持续改进。
    1.2 如何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1.2.1基本步骤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a)危害辨识;
    b)风险评价;
    c)风险控制。
    1.2.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a)体现了风险管理的思想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来源于风险管理的思想。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学科,通过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也就是,风险管理的实质是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消除风险导致的各种灾害后果,它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管理方法,即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去研究风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去辨识危害、评价风险,然后根据成本效益分析,针对用人单位所存在的风险做出客观而科学的决策,以确定处理风险的最佳方案。
    风险管理是构成管理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其基本过程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整个过程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如图1.1所示。
   
    图1.1 风险管理基本过程
    b)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输入和动力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的主线是风险控制过程,而基础是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如图1.2所示,为了控制风险,首先要对用人单位所有作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加以识别,然后评价每种危害性事件的风险等级,依据用人单位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要求和方针确定不可承受的风险,而后针对不可承受的风险予以控制:制定目标、管理方案;落实运行控制;准备紧急应变;加强培训、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意识;通过监控机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图1.2 体系的基础——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结果是体系的主要输入,即体系的几乎所有其他要素的运行均以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或需对其加以考虑。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是体系运行的动力。图1.3所示的过程是没有穷尽的,因为要素4.3.1要求,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图1.3 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系统管理
    1.2.3问题和解决办法
    如果认为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是一种官方机构强制性要求,而执行了不完善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计划,则难以获得预计的风险控制效果,风险级别不会有任何改变。而且,用人单位在此问题上可能会流于形式,达不到真正的目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应为制定和执行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人员可能会过高估计自己抵御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忽视自己作业范围内存在的风险,认为尚未构成伤害的风险是一种可承受风险。所以,本附录的目的在于,让用人单位及其员工能用先进管理思想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用人单位及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人员应具备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关工作能力,如条件允许,可请外部人员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只要有可能,培训一些小组来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
    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发动全员参与,鼓励他们主动提供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需的信息,就特定风险控制措施的适用性如何发表意见。在规模较大的用人单位中,需要有相关能力的人员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给予配合和指导,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外部专家的帮助。
    1.3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过程
    1.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步骤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步骤如图1.4所示。
    a)划分作业活动(也可称业务活动):编制一份业务活动表,其内容包括厂房、设备、人员和程序,并收集有关信息;
    b)辩识危害:辩识与各项业务活动有关的主要危害。考虑谁会受到伤害以及如何受到伤害;
    c)确定风险:在假定计划的或现有控制措施适当的情况下,对与各项危害有关的风险做出主观评价。评价人员还应考虑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一旦失败所造成的后果;
    d)确定风险是否可承受:判断计划的或现有的OHS预防措施是否足以把危害控制住并符合法律的要求;
    注:“可承受”一词在此意指风险已经降至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
    e)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如有必要):编制计划以处理评价中发现的、需要重视的任何问题。用人单位应确保新的和现行控制措施仍然适当和有效;
    f)评审措施计划的充分性:针对已修正的控制措施,重新评价风险,并检查风险是否可承受。
    注:在这里,“风险是否可承受”是指风险是否为“可承受风险”。有关术语“可承受风险”参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 2.22的定义。
   
    图1.4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
    1.3.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要求
    为保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满足实际需要,用人单位应该:
    1、指定单位内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促进和管理评估活动;
    2、征询相关人员的意见,讨论应计划做什么并得到其建议和承诺;
    3、确定评价人员/小组对于风险评价培训的需求,并实施适当的培训计划;
    4、评审评价的充分性,确定评价是否合适和是否充分,即是说,足够详尽而严密;
    5、将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评价的重要发现形成文件。
    进行与接触有毒物质和有害能量相关的健康风险评价时,可能需要进行有关测量,例如测定大气中的粉尘浓度和噪声暴露值等。
    1.4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实践
    1.4.1 总则
    本条款描述了用人单位在策划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时应考虑的诸多因素。
    这里所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涵盖所有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较好的办法是对全部危害进行综合评价,而不是对健康危害、人工搬运和机械危害等进行单个评价。如果使用不同方法进行单个的评价,那么,对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进行排列将更加困难。单个的评价也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重复。
    在开始着手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时,需仔细考虑以下方面:
    a) 设计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格式(见1.4.2);
    b) 作业活动分类的标准,以及每项工作活动所需的信息(见1.4.3和1.4.4);
    c)识别危害和危害分类的方法(见1.5.l);
    d)确定风险的程序(见1.5.2);
    e)描述评价风险水平的词汇(见表1.1和表1.2);
    f)确定风险是否可承受的标准:计划的或现有的控制措施是否充分(见1.6.l);
    g)采取改进措施的时间表(见表1.2):
    h)提出风险控制方法(见1.6.2);
    i)评审措施计划的充分性的标准(见1.6.3)。
    1.4.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格式
    用人单位宜设计一种简单的能记录评价发现的格式,内容一般包括:
    a)作业活动;
    b)危害;
    c)事故类别及后果;
    d)现有控制措施;
    e)发生的可能性;
    f)后果严重程度;
    g)风险水平;
    h)根据评价结果所采取的措施;
    i)有关管理的详细资料,如评价人员的姓名、日期等。
    用人单位应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并需进行验证和不断评审。
    1.4.3划分作业活动
   
    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时,首先要准备一份作业活动表,用合理且易于控制的方式对其进行分类并收集必要的有关信息。例如,其中必须包括不常见的维修任务,以及日常的生产活动。作业活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a)用人单位厂房内/外的地理位置;
    b)生产过程或所提供服务的各个阶段;
    c)有计划的工作和临时性的工作;
    d)确定的任务(如:驾驶)。
    一个用人单位通常有多种作业活动,对作业活动划分的总要求是:所划分出的每种作业活动既不能太复杂,如包含多达几十个作业步骤或作业内容;也不能太简单,如仅由一、两个作业步骤或作业内容构成。
    1.4.4作业活动信息要求
    各项作业活动所需信息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a)正在执行的任务:其期限和频次;
    b)作业场所;
    c)通常(偶然)执行此任务的人员;
    d)受到此项工作影响的其他人员(如访问者、承包方人员、公众);
    e)已接受此任务的人员的培训;
    f)为此任务准备好的书面工作制度和(或)持证上岗程序;
    g)可能使用的装置和机械;
    h)可能使用的电动手工具;
    i)制造商或供应商关于装置、机械和电动手工具的操作和保养说明;
    j)可能要搬运的原材料的尺寸、形状、表面特征和重量;
    k)原材料须用手移动的距离和高度;
    l)所用的服务(如压缩空气);
    m)工作期间所用到或所遇到的物质;
    n)所用到或所遇到的物理形态的物质(如烟气、气体、蒸汽、液体、粉尘、粉末、固体);
    o)与所用到的或所遇到的物质有关的危害数据表的内容和建议;
    p)与所进行的工作、所使用的装置和机械、所用到的或所遇到的物质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q)被认为适当的控制措施;
    r)被动监测资料:用人单位从内部和外部获得的与所进行的工作、所用设备和物质有关的事件、事故和疾病的经历的信息;
    s)与此作业活动有关的任何现有评价的发现。
    1.5风险分析
    1.5.1危害辨识
    1.5.1.1总则
   
    有助于识别危害的三个问题:
    a)存在什么危害(伤害源)?
    b)谁(什么)会受到伤害?
    c)伤害怎样发生?
    也可以反过来询问:
    a)谁(什么)会受到伤害?
    b)伤害怎样发生?
    c)存在什么危害(伤害源)?
    对于所具有的可以明确忽略潜在伤害的危害,毋须形成文件或给予进一步的考虑。
    1.5.1.2危害分类
    危害也可称为危险因素或危害因素。危险因素是指能使人造成伤亡,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通常为了区别客体对人体不利作用的特点和效果,分为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和危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有时对两者不加区分,统称危险因素。
    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类,是为了便于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分析。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许多种,这里简单介绍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的方法和参照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的方法。
    a)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GB/T13816-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6类。此种分类方法所列危险、危害因素具体、详细、科学合理,适用于各企业在规划、设计和组织生产时,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和分析。
    (1) 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 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
    2) 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3) 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 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5) 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6) 电磁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射线、(粒子、(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7) 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堆料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8) 明火;
    9) 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10) 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他低温物质);
    11) 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 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13) 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
    14) 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15) 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2) 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1) 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
    2) 自燃性物质;
    3) 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
    4) 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
    5) 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3) 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1) 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 传染病媒介物;
    3) 致害动物;
    4) 致害植物,
    5) 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4) 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 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 健康状况异常;
    3) 从事禁忌作业;
    4) 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 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 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5) 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1) 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 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 监护失误;
    4) 其他错误;
    5) 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 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b)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
    (1) 参照GB6441-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危害因素分为16类。
    1)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 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 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 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 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 火灾;
    9) 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 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 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2) ****爆炸,是指****、****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3) 化学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时,发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气体分解、喷雾爆炸);
    14) 物理性爆炸,包括锅炉爆炸、容器超压爆炸、轮胎爆炸等;
    15) 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 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轧伤等(矿山、井下、坑道作业还有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等危险因素)。
    (2)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7类。
    1.5.1.3危害提示表
    一种补充方法就是建立诸如以下问题的提示表:
    作业活动期间存在以下危害吗?
     a)在平地上滑倒(跌倒);
     b)人员从高处坠落;
     c)工具、原材料等从高处坠落;
     d)头上空间不足:
     e)与工具、原材料等的手提(搬运)有关的危害;
     f)与装配、试车、操作、维护、改型、修理和拆卸有关的装置、机械的危害;
     g)车辆危害,包括场地运输和公路运输;
     h)火灾和爆炸;
     i)对员工的暴力行为;
     j)可吸入的物质;
     k)可伤害眼睛的物质或试剂;
     1)可通过皮肤接触和吸收而造成伤害的物质;
     m)可通过摄入(如通过口腔进入体内)造成伤害的物质;
     n)有害能量(如电、辐射、噪声、振动);
     o)由于经常性的重复动作而造成的与工作有关的上肢损伤;
     P)不适当的热环境,如:过热;
     q)照明水平;
     r)易滑、不平坦的场地(地面);
     s)不适当的楼梯护栏或手栏;
     t)承包方人员的活动
     上面所列并不全面。用人单位应考虑其工作活动和作业场所的特点编制自己的危害提示表。
    1.5.2确定风险
    1.5.2.1总则
   
    常用危害性事件发生可能性和后果严重度来表示风险大小。按评价结果类型可将风险评价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等二种。
    定性评价是根据经验对生产中的设备、设施或系统等从工艺、设备本身、环境、人员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定性的判断,评价结果由危险集合给出,可以为{是,非}、{合格,不合格}等形式,安全检查表是一种常用的定性的评价方法。
    定性评价方法的主要优点是简单、直观、容易掌握,并且可以清楚地表达出设备、设施或系统的当前状态;其缺点是评价结果不能量化,评价结果取决于评价人员的经验。对同一评价对象,不同的评价人员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该方法的另一个缺点是需要确定大量的评价依据,因为必须根据已经设定的评价依据,评价人员才能对设备、设施或系统的当前状态给出定性评价结果。
    在进行定性风险评价时,常用严重度等级表示危害性事件的后果严重程度。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定性地分为若干级,称为危害性事件的严重度等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可根据危害性事件出现的频繁程度,相对地分为若干级,称为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级。
    例如,风险评价指数矩阵法将严重性等级为四级,将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级分为五级。以危害性事件的严重性等级作为表的列项目,以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级作为表的行项目,制成二维表格,在行列的交点上给出定性的加权指数,所有加权指数构成一个矩阵,这个矩阵称为风险评价指数矩阵。
    1.5.2.2危害性事件的严重度等级
    表1.1 危害性事件的严重度等级
    见表
    1.5.2.3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级
    表1.2 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级
    见表
    当寻求确定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时,需考虑己实施和已符合要求的控制措施的充分性,此时,法规要求和操作规程是适用于特定危害控制的最好的参考依据。除1.4.4所给定的作业活动信息外,通常还应考虑下列问题:
    a)暴露人数;
    b)暴露在危害中的频次和持续时间;
    c)服务(如电、水)中断;
    d)装置、机械部件和安全装置的失灵;
    e)暴露于恶劣气候;
    f)个体防护设备所提供的保护和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率;
    g)人的不安全行为(无意的错误或故意违反程序),如:
    1)可能不知道危害是什么;
    2)可能不具备执行工作任务所需的知识、体能或技能;
    3)低估了所暴露的风险;
    4)低估了安全工作方法的实用性和效用;
    考虑意外事件发生的后果是非常重要的。
    1.5.2.4风险评价指数矩阵
    表1.3 风险评价指数矩阵实例
    见表
    表1.3对应的风险评价指数矩阵为
   
    矩阵中元素即为加权指数,也称为风险评价指数。风险评价指数是综合危险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确定的,通常将最高风险指数定为1,相对应的危害性事件是频繁发生的并有灾难性的后果的事件;最低风险指数定为20,对应于危害性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并且后果是轻微的事件。数字等级的划分虽然有随意性,但要便于区别各种风险的档次,划分的过细或过粗都不便于风险评价,因此需要根据具体对象划定。
    1.6确定风险是否可承受及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6.1确定风险是否可承受
   
    矩阵中指数的大小按可以接受的程度划分为类别,也可称为风险接受准则。在1.5.2.4节的矩阵中给出四种类别,其中:指数为1~5的为不可接受的风险,是用人单位不能承受的;6~9的为不希望有的风险,需由用人单位决策是否可以承受;10~17的是有条件接受的风险,需经用户评审后方可接受;18~20的是不需评审即可接受的。
    风险评价指数矩阵法是一种评价风险水平和确定风险是否可承受的简单方法,根据所评估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将风险进行分级。某些用人单位可能希望开发更完善的方法,但此方法可作为一个合理的起点。
    1.6.2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如表1.3所示的风险性指数矩阵及其分级构成了确定是否需要改进控制措施和实施时间表的依据。表1.4给出的方法建议可作为一个起点对待,它表明控制的投入和紧迫性应与风险相匹配。
    表1.4 简单的风险控制计划
    见表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应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列,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哪些需要继续维持,哪些需要采取改善控制措施,并列出风险控制措施计划清单。
    选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如果可能,则完全消除危害或消灭风险来源,如用安全物质取代危险物质;
    b)如果不可能消除,则努力降低风险,如使用低压电器;
    c)可能的情况下,使工作适合于人,如考虑人的心理和生理接受能力;
    d)利用技术进步改进控制;
    e)措施用于保护每一个人;
    f)将技术控制与程序控制结合起来往往是必要的;
    g)引入计划的诸如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维护需求;
    h)对于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只有在所有其它可选择的控制措施均被考虑之后才可作为最终手段予以考虑;
    i)应急安排的需求;
    j)主动测量参数对于监测是否符合控制来说是必要的(见附录 2)
    还应考虑建立应急和疏散计划,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危害有关的应急设备。
    1.6.3评审措施计划的充分性
   
    措施计划应在实施前予以评审,评审应考虑下列因素:
    a)修订的控制措施是否会导致达到可承受的风险水平;
    b)是否产生新的危害;
    c)是否选择了成本效益最佳方案;
    d)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修订后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修订后的控制措施是否会被用于实际工作中,在面对诸如完成工作的压力等情况下将不被忽视。
    1.6.4改变条件和修订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应被视为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如果必要,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必须得到持续评审和修订。同样地,如果条件变到使危害和风险受到显著影响时,则应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进行评审。
    附录2
    (资料性附录)
    主动测量和被动测量
    2.1主动测量
     主动测量的实例包括:
     a)计划和目标制定和实现的程度;
     b)员工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承诺的理解:
     c)是否指定了一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d)是否指定了职业安全健康专家;
     e)职业安全健康专家的影响力;
     f)是否公布了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g)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否得到充分地沟通;
     h)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人数;
     i)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效果;
     j)己完成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项目数占所需项目数的比例;
     k)符合风险控制措施的程度;
     l)符合法规要求的程度;
     m)管理者代表对职业安全健康情况进行巡视的次数和效果;
     n)员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建议的数量;
     o)员工对风险和风险控制的态度;
     p)员工对风险和风险控制的理解;
     q)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频次;
     r)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建议的时间;
     s)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会议的频次和效果;
     t)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情况简报的频次和效果;
     u)职业安全健康专家报告;
     v)执行有关投诉或建议的措施的时间:
     w)健康监护报告;
     x)人员暴露抽样报告;
     y)工作场所暴露水平(如噪声、尘、烟);
     z)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
    2.2被动测量
     a)不安全行为;
     b)不安全条件;
     c)事件;
     d)仅造成损坏的事故;
     e)发生值得报告的危险;
     f)误工事故,即一个人因事故伤害而至少损失一个工班(或其它时间期限);
     g)损失工作日数超过三天的值得报告的事故;
     h)值得报告的重要伤害;
     i)因病休工,即员工因疾病(职业病或非职业病)缺工;
     j)投诉,如公众投诉;
     k)执法机构人员的批评;
     l)执法机构的强制措施。
    附录3
    (提示性的)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与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
    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兼容性
    表3.1 OSHMS审核规范与ISO14001:1996和ISO9001:2000标准之间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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