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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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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的部署,我们编制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处理好城乡、区域和劳动保障各项事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一、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增加就业总量,优化就业结构。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继续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实施与政策的衔接,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同时,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继续加强失业调控,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切实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逐步建立失业调控长效机制。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2号)要求,认真抓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落实,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全年新增转移农业劳动力900万人。

  二、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校企合作制度,推广现代企业学徒制度,实施“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带动职业培训整体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全年实现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8万人。积极开展技能评价服务,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强化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同时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和院校,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推进“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

  三、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从基本国情出发,保持基本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加快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普遍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抓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抓紧研究既符合农民工的特点、又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试点城市达到全国城市总数的50%以上;切实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困难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在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继续指导和总结东部地区试点经验,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发挥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使三者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新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使各项社会保险覆盖人数有较大的提高。加强扩面征缴工作,力争到2008年底,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08亿人、1.88亿人、1.18亿人、1.28亿人和8000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4000万人和4600万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抓紧出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2008年,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分别达到6900亿元、2250亿元、430亿元、163亿元和87亿元。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将更多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力争到2008年底,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到73%。维护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加快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四、以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加快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建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新的提高,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全面建立健全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和调控,促进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力争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29200元。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进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继续严格控制垄断企业工资总额。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及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合理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科学配备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指导,完善办案工作规划和相关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健全各项基础劳动标准,大力加强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工作,严格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加强对企业工时实施情况的监督。

  五、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程,系统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抓紧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草案,加快出台《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企业工资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企业年金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和颁布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仲裁办案工作规定,完善仲裁员管理办法。健全监察体制,加大执法力度,大力推进企业守法诚信制度和网格化、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等专项检查活动,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用工等突出问题,推进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系统与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的连接。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进一步推进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六、加强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强化劳动保障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以推进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为重点,强化劳动保障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就业服务机构网络,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充实就业服务工作队伍,提高服务能力。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经办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和乡镇社会保障组织建设,改善经办条件。加快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步伐,使信息系统覆盖各项劳动保障业务,覆盖各类服务对象,促进公共服务能力和宏观决策支持水平显著提高,使劳动保障服务对象享受到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到2008年底,劳动保障城域网建设覆盖率达到82%。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等劳动保障专业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继续加强对劳动保障系统各级各类干部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2008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中间年。做好2008年劳动保障工作,特别是编制、实施好2008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对于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稳步向前发展、推动“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和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要确保年度计划与“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与年度重点工作、与事业发展投入有效衔接,做到目标科学、责任明确。要做到计划指标之间、计划目标与规划目标之间的有机衔接,特别是注重列入国家“十一五”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的分解落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强化数据分析。组织做好“十一五”规划中期检查评估工作,结合2008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重点,总结以往年份计划执行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各地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大规划实施力度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规划评估与计划执行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各地要在2008年2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向部里报送2007年全年和2008年上半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检查评估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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