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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群律师谈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陈志群律师提示,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志群律师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的为第二种情形,而第一种因要求连续5年,故发生概率相对较低,因为往往不到5年,股东之间就开始闹矛盾,进而引发其他类型诉讼。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四)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决定了其股份转让较为自由,尤其是公开上市公司的异议股东可以随时通过证券市场卖出股份,所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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