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的管辖
陈志群律师认为,关于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的管辖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一般管辖规则,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关于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的管辖可以参照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与公司有关纠纷所提起诉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