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关联交易进行实质审查的标准
前面我们给大家介绍了法院对关联交易进行程序审查的标准,接下来本文将给大家阐释实质审查的标准。
1、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实质判断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行为生效的实质条件就是指关联交易行为的内容要合法,经过披露和审批程序的关联交易仅仅表明其程序合法,并不能产生关联交易内容合法的必然结果,如果关联交易的内容不合法,即使经过上市公司的机关批准,仍然属于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关联交易。对于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关联交易行为本身如果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时,该关联交易行为即为无效的关联交易行为,如公司的董事、经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而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则关联担保行为为无效的关联交易行为。(2)关联交易本身是否具有不公正性。这是判断公司关联交易是否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实质标准,对此应当与判断一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公正的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对关联交易的实质进行审查,主要是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而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的关键是确定行为是否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标准,即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营业常规。但是在我国目前阶段,对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的判断标准,尚不能过严,毕竟我国司法实践部门还缺乏对公司商事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充分经验,故采取商业判断规则较为合适。实践中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2002年1月7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3条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2、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常见类型。结合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具体现状,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买卖中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在经营过程中,母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串通,高价向公司供应原材料或者以低价购买公司产品,在交易中获得超额利润,并使公司利益受损。(2)费用负担方面的关联交易行为。董事、经理、大股东为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让公司承担其各种费用。(3)公司资金被关联人占用的关联交易。这种关联交易在我国公司中表现得尤其明显,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者配股融资后,母公司往往无偿或者通过仅支付少量利息的方式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轻则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发展,重则导致上市公司的退市、破产等。(4)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重组中将公司的优良资产与其他关联公司的劣质资产进行置换,或者以高价购买资不抵债或者面临破产的关联公司资产。(5)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违背对价而建立租赁关系,公司低价将优质资产出租给关联人或者以高价承租关联人的不良资产等。(6)公司为关联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这类关联交易在我国公司中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