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0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某诉北京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申请解散公司纠纷一案作出一决,判令解散科技公司,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科技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1日,经营期限到2013年7月11日止。注册资金是人民币100万元,原告张某某和刘某某各出资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公司成立后,刘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2008年5月,刘某某与张某某在公司的经营理念上发生了重大的分歧,无法调和,后张某某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均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分析:
一、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请求权诉讼的依据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相联系的。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股东因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发生重大变更而解散公司。
2、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的情行
1、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的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或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的事务无法继续进行。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基础并以股东为成员有机结合而成的团体,人身因素在有限公司中起着决定性的因素。股东间的信任消失,必然导致公司的事务陷于僵局。比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2、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董事或者支配公司的股东的行为是非法的或者具有欺骗性,导致公司的经营政策违反了公司成立时的初始目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股东的出资是为了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如果公司的资产被滥用,则股东无法实现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4、公司法人人格被用于不正当的目的。如果公司成立以后,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本案中,张某某以双方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而且穷尽了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公司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而导致公司的事务无法继续时,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法院应判决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