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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今起将受理“虚假信息披露”引发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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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ews.cn.tom.com  2002-01-15 19:30:56  来源:新华网沈路涛


                  新华网北京1月15日电
                  从今天开始,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法院今天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明确说明,法院目前暂只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具体由各管辖法院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依法予以受理。通知共六条,对将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通知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作了定义性解释的规定,即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关于设立行政决定前置程序问题,通知规定,这类案件目前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方予受理。据了解,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设置这一程序,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非常必要的。更主要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可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
                  关于诉讼形式,通知规定法院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形式受理和审理这一类案件。至于集团诉讼,由于诉讼参与人数可能众多,情况会很复杂。特别是各个当事人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数量、价位均会有所不同,目前难以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处理易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对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易产生较大影响,因此通知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这类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由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同时考虑到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地不具有唯一性且存在认定难度,故规定该类案件地域管辖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通知规定这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结果公布之日起算。
                  李国光表示,将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此间表示,尽管人民法院目前暂有条件地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这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必将在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侵权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
                  李国光表示,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对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补救,从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广大投资者因受到不法行为损害而得不到补救,投资者必然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丧失投资信心,也就必然阻碍资本的流通,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此举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和遏止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创阶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具有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除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以外,民事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任何不法行为者在从事不法行为后,都有可能被推上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席,而无论其是否已经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一旦有效地通过民事赔偿机制制裁不法行为,即会对各种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遏止作用。
                  其次,赋予了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行为的监督权。在证券市场的初创阶段,完全依赖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只有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鼓励受到侵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而调动广大投资者参与对市场监控的积极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来自证券市场内部的巨大的有效监督,是任何行政监管和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
                  再次,可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民事责任功能,由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这也是WTO有关协议对成员国司法救济的明确要求。
                  李国光表示,只有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人民法院必将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法院缘何曾暂不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法院过去受理的为数不多,即便受理也都未进入实体审理。去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下发了“暂不受理”的通知。
                  缘何法院曾明确表示暂不受理这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据了解,主要是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准备工作赢得时间。因为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侵权行为存在于股票发行和交易各阶段,不仅参与侵权的机构和自然人有一定的数量,而且被侵权对象和诉讼参与人数、案件数量亦不在少数。在目前可资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有一段准备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诉讼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无疑对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具有迫切和重要的意义。只有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经慎重研究后,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人民法院必将无保留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最高法院负责人:司法早已介入证券市场
                  对于一些媒体和互联网曾一度反映“证券市场期待司法介入”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京表示,实际上司法早已介入证券市场。过去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高法曾规定的暂不受理,但不等于不受理,只是全力进行这方面的司法准备。
                  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对虚假信息披露引发的民事纠纷规定了法律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虚假信息披露问题在证券市场存在普遍性、代表性,法律依据明确,加上司法上的充分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出台,这意味着司法正式介入虚假信息披露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今起虚假信息披露所造成的民事侵权纠纷,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和一审管辖范围,法院就可受理。
                  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有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出资转让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配股纠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以及内部职工股违规发行转让纠纷等等。各级法院既能从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司法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注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坚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和及时地审理和执行涉及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编辑
                  林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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