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发生的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条款,当一方违约的,需要向守约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再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金会约定的过高。双方发生争议后守约方会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通常会抗辩违约金过高,要求法官予以调整。那么,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法院会怎样进行调整,汪旺军律师谈谈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中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减少,但对于怎样减少并没有具体规定。
在原来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虽然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民法典适用后予以废止,但是其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则在未被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取代之前,仍在实务中发挥作用。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的而要求调整的,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尊重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不予做调整;一种是以实际损失为基数,参考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调整;患有一种观点是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调整。
汪旺军律师认为,民事行为中法律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不用当过度的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干预。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合同约定,尽量不予以干预。理由为通常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在签订某一合同时,均会秉着避免负重大法律风险的原则审慎地商议合同条款细节,甚至还会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士对合同进行审核,并充分考虑自身条件最终决定是否签署该合同。
如果却有必要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应全面考虑相关条款所囊括的因素。虽然民法典及相关解释尚未规定对违约金过高情况下的具体条真正规定。但仍可以参照之前合同法即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合同各方的交易地位以及市场惯例;违约方的出发点,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