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某知名演员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对该演员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处罚。
那么在广告法中,对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对于代言人的定义,广告法第二条将其描述为“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法还明确了代言人的义务,即其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从代言人的主体资格上来说,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如果按照这一规定,该代言人或将三年内无法再进行广告代言。
而对于代言人可以代言的产品类别,广告法进行了一定限制: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此外,广告法还明确了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违法代言的处罚,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则明确:违反广告法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而此次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也是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该演员上述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