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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纠纷的法律规制

编辑:杨月明、… 来源:天津日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典当,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者房地产质押或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赎回当物的行为。简言之,典当就是以财物作质(抵)押,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是既古老又新型的行业。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7591家,总注册资本达到1478.7亿元,全行业一年提供融资服务超过200万笔。近几年来,天津的典当行数量增长较快,目前已有典当行164家。其中,外地典当行在天津设立分支机构12家,总计注册资本金44.05亿元,注册资本最大的2.5亿元。投资人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自然人。

  随着典当行业的发展壮大,典当交易日益频繁,典当纠纷案件逐年增长,但目前典当行业缺乏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规制,只有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法律位阶较低。在法律规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使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成为主要课题。

  典当纠纷:4大特点突出

  据统计,自2010年至2014年,天津法院受理典当纠纷一审案件295件,诉讼标的总金额60308万元,典当纠纷数量呈增长趋势。

  典当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为:

  当物主要为房地产且涉案标的额较大。虽然商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房地产抵押、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等业务,但从案件情况看,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抵押业务上。由于房屋的价值较高,价格波动小,升值空间大,已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基本可以保证当金的本息,房地产抵押业务相对于其他业务风险小,因此很多典当行倾向于接受房地产抵押业务,纠纷也主要产生在此类业务上。

  典当纠纷案件大多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通常是当户到期不能偿还当金本息,故典当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当户偿还当金的本息和综合费用或处置当物。此类案件法律关系不复杂,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综合费用的标准是否过高和偿还时间上。此类纠纷占典当纠纷的90%以上。

  借款目的呈多样化趋势。原来借款目的多为从事实体经营,用借款去挣钱,借款目的单一而真实;而近期借款目的相当一部分是为“倒贷”、还债,借新还旧,甚至个别借款人借款时就没打算偿还,借款目的多样化明显,借贷风险日益加大。

  虚假诉讼明显增多。个别涉案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债权文书,“手拉手,拿着调解协议进法院”,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自我保护性查封、调解结案,对抗其他司法部门的冻结、查封,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另外,个别债务人借款后下落不明,“跑路”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多见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审理时限长,维权成本高;个别案件涉嫌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刑民交叉,群体事件频发,债权人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我国目前典当立法层次低,审判规范严重不足、刑民界限不清,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困难,造成各地裁判标准明显不一。

  纠纷起因:6大类型常见

  导致典当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既有国家信贷政策调整的影响,也与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个别典当行违规操作、涉案当事人风险意识不高求财心切轻信他人等密切相关。常见典当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违规发放信用贷款,合同依法无效。合法有效的典当,必须以担保物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双方签有当票,才可能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典当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典当行为逃避监管、少纳税、收高息等,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的规定,依借款人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的不同,相应以典当行或其控制的自然人(如:典当行工作人员、家属等)名义,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不签当票,违规从事信贷业务。一旦发生纠纷,此类合同将被法院依法认定为“名为典当,实为信用贷款”或“名为民间借贷,实为企业拆借”。被认定为“名为典当,实为信用贷款”的,典当行主张的综合服务费、违约金很难得到法律保护;被认定为“名为民间借贷,实为企业拆借”的,一般只保护本金,不保护利息,造成典当法定权益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为收高息,签署的虚假收费合同无效。有的典当行明知高息不受法律保护,在签署当票或借款合同时,再以其控制的其他单位的名义与当户签署虚假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等收费合同,将高息进行分解,在法定典当息费或利息之外增加对当户的收费,以达到收取高息目的。这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收费合同依法无效。

  签署空白文件,埋下巨大隐患。在典当业务中,典当行往往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有的典当行,为防范风险,让借款人在多套空白的当票或预制的格式借款合同、委托付款书、借据或收条等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将借款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公章、财务章等印鉴,甚至包括银行网银、秘钥等全部交由典当行控制,以达到控制借款人、防范风险目的。借款人因急需资金,或借款时本来就没想偿还,只能委曲求全,只要能把钱借出来,让写什么写什么,让在哪里盖章就盖。典当行认为空白文件可由其自行填充,自命“手拿把攥”,足以控制风险。但殊不知,一旦纠纷发生,借款人多以填写内容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对空白文件的真实性予以抗辩,案件事实发生重大争议,有的只能进行技术鉴定,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一定困难,裁判结果往往难以预料。

  典当行违规吸收存款,合同无效。个别典当行,因自有资金不足或资金周转困难,或为扩大业务规模,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典当行不得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之规定,以典当行名义,或典当行作担保、以其工作人员个人的名义,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或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然后高息放出,赚取息差。起初只是在熟人之间进行,后受高息诱惑或资金压力,发展到向社会公开高息揽储,个别涉嫌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拆东墙补西墙,最终走上不归路。

  预扣利息,违规无效。发放当金时预扣利息,是典当行的普遍做法。《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预扣利息属违规操作,不受法律保护。因当户不清楚相关规定或急于拿到当金,一般对此不愿过多纠缠。但争议发生后,因发放的当金数额到底是多少?是否已预扣利息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当金、利息及综合服务费数额的认定,往往双方各执一词,成为案件争议焦点,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一定难度。

  绝当后怠于行使权利,高额息费不受法律保护。当期或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出当人既不续当又不赎当的,构成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以当物估价3万元为标准,对绝当物品的处理作出规定。绝当发生后,典当行本应依该规定及时主张权利。但典当纠纷中,常见部分典当行因怠于行使权利,不及时处理绝当物,只是以催收通知方式向当户催收当金,而不是通过处理绝当物回收当金,待息费数额很高时再行主张,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合同约定债权,以实现较高收益。部分典当行自依合同有绝当后仍应支付较高比例息费及违约金条款之规定,又有估价较低的抵押物,怠于行使权利,不及时处理绝当物,但结果事与愿违。这是因为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绝当后,原来的典当关系结束,当户与典当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定,典当行取得当物的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而当户取得返还处理当物所得扣除债务剩余部分的权利,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自身怠于变现不得索要服务费和违约金。否则,违背典当制度的设立本意,将纵容典当行无期限拖延行使对当物的处置权,坐收高额息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息费的认定标准上,法院将依当户的请求对过高的息费进行调整,对于当期届满后当户实际支付的利息及综合费合计金额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而且须对其期限也予以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年的限制,对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当物进行处置产生的息费扩大部分不予支持。

  典当未来:规范发展路径探析

  目前典当行业存在的问题不是单一的,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要解决这些问题仅通过典当行业自身的努力并不能达到目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均需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方能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立法部门应着力推动典当专门立法,修改细化相关规定。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颁布和实施了典当专门法规,使其成为政府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典当行业的法律依据。如英国《1872年典当商法》、新加坡《典当商法》等。我国也应在适当时候制定典当特别法,为典当行业经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典当的法律地位、性质及其功能,规范典当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典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典当行业依法、健康、有序的经营秩序。同时,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制定典当业监管法,具体规定典当的经营内容、经营规则等。在制定特别法的同时,典当应当补充纳入我国的基本法,改变目前这种法规、规章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现象。这种基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方式并不破坏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立法成本相对较低。

  加大对典当纠纷法律问题的研究,引导典当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典当行业的客户群体大多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群众,纠纷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典当行业的发展,还关系到民生,要求审判人员加强对典当行业的深入了解,以及对纠纷特点和问题的研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在遵循民商事法律一般原则外,参考相关行政规章、典当行业交易惯例,充分运用司法审判手段,保护合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以典当的名义进行非法高利贷行为,促进和保障典当行业合规有序发展。

  加强监管和扶持力度,提高典当行业社会认同度。监管部门首先应该确保典当行业是经营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在多元化融资市场供求关系复杂多变,货币和房地产市场政策不断调整的今天,典当行业的风险内涵较以前有了新变化。监管部门要通过各项监管措施,确保典当行合法合规经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非法经营行为破坏典当行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典当行业应增强规范意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培养专门人才。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经营风险的大小。典当行应借鉴银行业的合同内容,设计较为全面的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双方在借款、续当、死当等各个环节的义务,特别是日后容易产生争议的通知、协助义务的内容,使双方的行为有据可依。典当行业协会应充分利用全行业入会的优势,通过定期组织各典当行之间的研讨或信息交流,通过资源共享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探索建立典当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典当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现有人员的整体素质。

  探索增加绝当物品的非诉讼变现途径,建立符合典当行业发展的配套制度。典当作为融通资本的行业,在贷出资本的同时,本身也需要资本的融入。所以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行业多渠道融资,以增强典当业的资金实力。配套建立符合典当行业特点的相关制度,力争实现绝当物品的多种渠道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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