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2009年7月11日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将彩票定义为: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一般认为,除了彩票以外的有奖凭证称为奖券,较多地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凭证。以下为表述方便,主要从彩票的角度分析该类纠纷的法律性质。
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彩票设定并证明持票人有权取得一定的财产权利。彩票属于民法中“物”的范畴。严格意义上讲,能够被称之为物的“彩票”均指中奖的彩票。不中奖的彩票作为一张客观存在的纸,其价值可以忽略不计。彩票表彰的权利虽然是期待权,但仍围绕中奖的财产利益而展开,因而具有财产权利的特性。该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实际上,有价证券中存在两种权利:一是持券人对构成证券的纸质载体的所有权,即证券所有权;二是证券所表现的权利,即证券权利。证券的权利是以证券所有权为前提,离开了证券所有权也就没有证券权利。彩票表彰的证券权利是期待权。彩票持有人的彩票所有权与中奖期待权合二为一。该有价证券是持有人取得、转移和行使权利的载体。有价证券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
彩票是记载射幸合同关系的有价证券,即彩票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与“侥幸”、“机会”同义,射幸合同是指一方向对方支付对价,另一方则取得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必然发生的或然利益的合同。这种或然利益的出现条件在合同成立时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约定条件在嗣后能否真正出现,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愿望,这就使合同的法律效果带有很强的偶然性。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之后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者概率。
彩票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彩票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出于节省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的需要,在彩票发行前,彩票发行机构一般制定出一整套********规则,经批准后以供人们重复使用。《彩票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彩票品种的规则;(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四)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五)****、兑奖操作规程;(六)风险控制方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彩票品种听取社会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决定。”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彩票、奖券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统一的彩票法,彩票、奖券纠纷可以利用合同法原理加以解决,但彩票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由于法律无具体规定,故不能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处理此类法律纠纷的法律依据还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第1一7部分,2011年5月4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关奖券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志平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案处理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从本质上来讲彩票业并不能创造价值,但作为一种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的手段,彩票业已成为政府筹集社会公益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许多学者称其为“第二财政”。我国每年发行的彩票数量十分巨大,彩票的无纸化销售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网上销售彩票也逐渐成为中国彩票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在彩票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与彩票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