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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中汽车一年使用权兑奖半年难落实

编辑:江南晚报 来源:江南晚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幸运抽中了品牌汽车的一年使用权,领奖时,却卡在了车辆领取手续以及使用期间责任分担问题上,中奖近半年仍没领到车的丁老伯到崇安区法院起诉。16日广益法庭受理了这起彩票、奖券纠纷案。

    事由:抽中汽车一年使用权,丁老伯收不到车

    家住中山路的丁老伯,4月20日去一商业广场参加了春季采购节活动。他花50元领到了现金卡,还抽中了知名品牌汽车的一年使用权。

    4月22日,丁老伯与活动主办方某投资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三方协议,规定三个月内交付中奖汽车的一年使用权。由于丁老伯不会开车,授权女婿来领,只是这汽车难以领到手。

    丁老伯、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损坏该由谁担责产生异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先是要求某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让丁老伯交1万元保证金,被拒绝后又让他交10万元押金、房产证复印件等,还得签份补充协议。

    丁老伯很郁闷:“中奖的人不过是一个67岁身患心脏病、糖尿病的退休工人,哪来那么多钱交保证金?对方迟迟不肯兑现,实属欺诈行为。”他将两家公司一并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某投资有限公司兑付汽车一年使用权,两家公司共同赔偿7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为止的汽车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及起诉费。其中,日租金以每天800元的标准计算。

    争辩:补充签署使用协议难,使用期责任该谁担

    在举办购物活动前,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为其发布价值44万元的广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一辆汽车,不一定是新车,但需要牌照、保险完整,以及一年的正常使用权,作为抽奖活动的礼物。根据三方协议,某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车辆使用者提车所产生的费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也与其无关。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称,在签署三方协议时,工作人员曾口头表示,就车辆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章等责任承担问题,需另行签署份细化的车辆使用协议。“车辆使用协议很多条款,不可能都在三方协议中约定。签署车辆使用手续是合理且必要的。最终奖品未提走的原因是丁老伯、某投资有限公司不签署协议。”“之所以不签补充协议,是因为汽车公司将全部的用车风险都转嫁给了我们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坚称,三方协议中的“相关手续”和使用协议是两回事,“相关手续”应是纯程序上的手续,不应突破三方协议,将权利义务扩大化。

    16日在崇安法院的广益法庭上,丁老伯据理力争。原被告双方庭后调解,由丁老伯的女婿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不需支付押金。原被告双方均口头同意,丁老伯或其女婿将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私下签署协议。

    说法:

    抽奖送汽车使用权该被叫停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徐彪分析,类似的这种免费抽奖活动,从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一旦兑奖券被不特定的人员抽中,则在持券人员和活动主办方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主办方应按其所承诺的活动内容履行。就本案而言,虽然还涉及第三方汽车公司,但关于车辆的提供及质量保证等,这本来就是需要在活动主办方和汽车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的,不能以此来对抗中奖人员。如果本次活动承诺的内容不真实,不能履行,则涉嫌虚假宣传。

    活跃于中山路商圈的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以抽奖做噱头吸引消费者是不少商家的促销手段。商家会在广告宣传中重点突出奖品,紧跟其后的则是一定期限使用权的小字说明,未必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回收奖品不太实际,容易引起消费者反感,从而产生纠纷。因此实际操作中,就会将奖品送给消费者。”商家如此做法,是想在业内竞争中占据优势,但是吃力未必讨好。毕竟商家做抽奖活动,得跟厂商拉赞助。赞助多是权益置换的形式,事后可能会有厂商因为权益没有最大化发挥闹上门。商家与厂商就可能牵涉出合同纠纷,与消费者又涉及税费、合同等事宜,举办抽奖类活动比较头痛,后期不大会举办类似的活动。

    市工商局广告处负责人表示,以抽取汽车一定年限使用权进行促销的手段,排斥同类经营者,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从事包括“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的规定。一经发现,工商部门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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