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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还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编辑:刘剑超 来源: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2009年9月,被告钱某某修建新房,被告请原告黄某某为其安装水电。2010年6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安装任务,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0年7月5日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余额116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1年3月31日,被告支付了原告500元。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劳动报酬1160元。
    此案最初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立案。案件承办人收到案卷材料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原告失口否认2011年3月31日收取了被告500元,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并通过案外人协调,该案于2012年4月1日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兑现,由被告支付原告520元。

    虽然经调解达成协议,但从法律关系上讲,该案是三级案由中的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四级案由中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规定的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

    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由于劳务合同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务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雇主的义务不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4)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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