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基本上是持卡人,被告多为发卡银行。持卡人主要集中在年纪较轻,参加工作时间不长,服务性行业居多,个人的金融资产少,但消费意愿较强而防范风险能力较弱的人群;反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高收入人群等消费相对理性、防范银行卡风险的能力较强,发生纠纷的机率较低。在此类案件中,持卡人往往依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故此类纠纷的被告多为发卡银行。另外,也有部分持卡人以侵权之诉起诉特约商户、交易行等,但数量一般较少。
(二)案件调撤率总体偏低、上诉率居高不下。随着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潜在的复杂法律关系日益显现,银行卡盗刷纠纷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此类案件的审理呈现调撤率总体偏低、上诉率居高不下。之所以会出现这类纠纷调解难,一方面由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和原因往往错综难查,当事人利益冲突直接而尖锐,此类案件当事人可调和的空间较小;另一方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银行为了完善呆账核销的手续,注重判决书形式,或受制于系统内部规定,或担心在未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将有损银行自身形象,对权利处置等问题不愿意做出让步,不同意与持卡人调解。之所以上诉率会如此高,也是因为对此类纠纷处理结果不一,对该类案件的认识也不够统一,使得在一审相对败诉的一方,都会上诉,不放弃二审上诉的救济权利。
(三)案件裁判结果不一。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后,对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结果不一致,同一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有着不同的认识,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之间都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结果:1.判决驳回持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是认定持卡人对发生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有过错,而银行没有过错。其中,一种情形是法院认为持卡人对银行卡使用保管不当,将自己的卡交由他人使用或自己泄露密码;另外一种情形是查不清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法院推定持卡人对银行卡保管不善或泄露密码所致。2.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持卡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作出此判决的理由主要是认为银行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以及为持卡人的账户信息保密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持卡人在银行的服务场所被他人盗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即认定银行应对持卡人卡内资金被盗刷负完全责任,持卡人无责任。3.判决银行和持卡人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法院作出此判决的理由一般是认为银行和持卡人对银行卡被盗刷事件的发生均负有过错责任,然后按照双方过错大小划分了双方的责任范围。